[侵权诉讼] 请教!这样算不算侵权呀?

2012-6-7 10:41
27844
最近收到知识产权投诉,想请教下大家。
事情这样的,我在淘宝销售某款手机套,是属于A公司的专利产品(外观专利),申请专利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公开日为2012年5月30日,专利权人为杨XX。日前收到一起淘宝投诉,投诉人为伍XX,认为我销售的该款产品侵犯了其的登记号为2012-F-00054429的著作权,登记证日期为2012年2月27日。

本人已作努力:向淘宝说明本人进货渠道合法,产品拥有合法专利权;并已出具合法进货单,因此销售此产品属合法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
淘宝客服认为:投诉人投诉的是著作权问题,与专利权无关。除非能出具其著作权授权证明或其登记证登记日期之前的销售记录。
说明:本人无法提供著作权授权证明,且本人销售记录均为5月份的,但可查询到其他公司销售该款产品的销售记录,有早于其著作权登记证日期,但晚于专利申请日期。

请教:
1. 我销售这个产品是侵权行为么?
2. 专利权与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哪个是合法的呢,当以哪个为准?
3. 在产品已在市场公布并得到认可的情况下,再申请的著作权有效吗?
4. 最重要的,是我有没有胜诉的可能....
分享到 :
0 人收藏
知识产权菜鸟~

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硅胶人  新手上路 | 2012-11-22 20:44:52
为何一帮人都没人来回答呢,我也是菜鸟,学好了再来回答。
广告位说明
bluesky2012  新手上路 | 2012-12-3 14:01:02
著作权自完成日自动生成,与登记与否无关,只是登记有助于帮助那些不知情的外观专利申请者了解其专利申请不涉及侵犯他人权益比如著作权,而不知情的商家购买侵权产品后并销售侵权产品,仍然属于侵权行为,但只要能证明购买时不知其为侵权产品并能提供合法购买渠道,则虽属侵权,但可免受侵权行为的处罚。
sengqiezha  新手上路 | 2012-12-13 10:35:54
不侵权,你销售的产品有专利权。最奇怪的是他那著作权告你什么?告你文字侵权?
Freebat  注册会员 | 2013-1-15 16:28:55
现在淘宝越来越小心了,好像有点过了。

依据著作权告人家二次销售的产品侵权 ,依据的是那个法条啊?

如果著作权管用,还用外观专利干什么?大家拿著作权维权就好了。

有一种说法,供楼主参考(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

“尽管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列为保护对象,但保护范围仅限于“图纸”而未延及工程和产品本身”

因此,楼上的销售行为不一定违反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侵权范围如下:lz可以看看自己违反了哪一条,可以问问淘宝客服违反了哪一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sandydiy

新手上路

积分: 帖子: 精华:

楼主热帖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