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这一款规定是旨在说明什么?“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主体是谁?“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是指代前者的代理?对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进行行政审批时,须要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提前谢谢各位来看帖及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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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故我在,即使我的想法很2B。

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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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enixjojo  注册会员 | 2011-11-30 17:43:10
这款规定的是允许进行的行为:一种是仿制药品的研究试验者本人为获取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进行的行为;另一种是他人为研究试验者获取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进行的行为。前者包括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行为。后者包括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行为,需要明确的时制造、进口的目的应当仅仅限于专门为研究试验者提供,而不能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予以实用,也不能向除研究试验者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许诺销售或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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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tong1  注册会员 | 2011-12-1 09:31:15
谢谢楼上的解答,思路很清晰,表达很明了,偶懂了。
rp6  注册会员 | 2011-12-2 21:17:50
是这种情况,国外某药品专利将要过期,中国企业想生产该专利药品,生产药品需要审批,
审批时间很长,假设:审批时间为2年,国外专利今年到期,则国内企业在专利到期后的两年后才能生产
而允许国内企业在专利有效期内办审批,则国外专利今年到期,国内企业就能生产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1-12-14 11:31:14
楼主提的问题很好啊。
从字面上看,真的没法理解本条。我就搞不明白“其”指代什么。虽然我知道这条是bolar例外,但很诧异为啥如此行文。
冷泉村人  注册会员 | 2011-12-22 08:02:24
確實寫的不清楚。
其應該是針對前面使用者而言的,即使用者自己不製造,讓別人製造進口
自己製造和進口的,似乎用不著別人幫助製造進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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