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第5.2口头审理第二阶段 规定如下:
    在进行口头审理调查之前,必要时,由合议组成员简要介绍案情。然后,开始进行口头审理调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先由无效宣告请求人陈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及其理由,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再由专利权人进行答辩。其后,由合议组就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确定口头审理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当庭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合议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断所述理由或者证据是否予以考虑。决定予以考虑的,合议组应当给予首次得知所述理由或者收到所述证据的对方当事人选择当庭口头答辩或者以后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

    本人认为,审查指南既然已经严格规定了口审之前的证据交换制度和举证期限。但是又开了口子,同意“当事人当庭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合议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断所述理由或者证据是否予以考虑”。这样的规定给存有恶意的一方提供了滥用程序、进行程序突袭或证据突袭的机会。其后果是,1、导致程序和时间拖延,2、造成复审委的口审资源的浪费,3、造成另一方的差旅费用、时间成本、代理成本大幅增加(复审委和法院不同的是,全国只有一个复审委员会,而我国又幅员辽阔),4、给存有恶意的一方提供了滥用程序、进行程序突袭或证据突袭的机会,5、没有完全、公平的体现程序的正义和价值,6、程序的不公平必然会产生实体的不公,比如,有可能造成经济实力较弱的另一方放弃口审,被迫和解,7、其他恶意的利害关系人会群起仿效。
    虽然指南规定了“决定予以考虑的,合议组应当给予首次得知所述理由或者收到所述证据的对方当事人选择当庭口头答辩或者以后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但对于另一方来说,这种权利明显包含着无可奈何和额外的沉重义务。如果一个专利权引起多个无效程序又不能合并口审的话,每个无效程的请求人都仿效并滥用该举证规定或程序,专利权人可能就会被漫长的口审时间和大量费用活活拖垮。不利于复审委查明客观事实和作出公正有效的决定。此外,无论如何,迟延举证的一方都不应该在享受程序权利的同时,却将享受该权利引起的不利后果和成本转嫁给了无辜的另一方。所以该程序的规定和设计有失公平、正义。
    为了从查明事实,追求客观真实,做出有效决定的目的出发,建议规定可以修改和增加相应文字:即增加“由此产生的另一方的合理的差旅费用应由当庭举证的一方承担”的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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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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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leychen2001  认证会员 | 2011-11-25 13:25:19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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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logy  新手上路 | 2011-11-25 15:49:23
有一定道理。但是,在实际口审中,审查员会考虑双方利益,予以公平处理的
yuanyuhua  注册会员 | 2011-11-25 16:31:58
就我参加的口审来看,复审员还是挺专业挺公正的,一般他们对不应予以考虑的证据和理由都会直接指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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