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第4.3.1 证人证言一节规定如下: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证人应当出席口头审理作证,接受质询。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所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除外。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前款的规定对其书面证言进行认定。
    上述规定有错误:
    1、如果证人不出庭口头审理,这样就连证人的身份、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证人对其证言是否认可等直接关系到证言效力的重要问题均无法当场查证和质证。 专利复审委员会还能根据前款的规定对其书面证言进行认定”吗?不可能。
    2、“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除外”这句话逻辑不通,有互相矛盾之处。这句话给人的理解是,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言却可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既然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其证言就不可能因此反而增加了其效力,怎么还能除外呢?
    其实,作为案件直接证据的证人证言,是证据种类中最不稳定的证据,是需要佐证和严格查证的,作为维护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行政执法和管理机关在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证明标准要更加严格,查证要更加精细才对。因此,仅凭证人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人不出席口头审理的,其证言的证据效力不能被认定或被认可。
    建议修改规定:将“依据”修改为“证据”,删去“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除外”。删去“根据前款”。删去“进行”文字。增加“另一方又不予认可的”,“该证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由”,“法律”,“证明效力作出判断”等文字。
    该规定的相应修改稿如下:对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另一方又不予认可的,该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该证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书面证言的证明效力作出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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