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公开的申请的权项中,将一个电路每个元件都描述了一遍:两个二极管、五个电阻、一个晶闸管,然后再加上这些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
答复OA的时候,如果我将其中的几个元件,比如一个二极管,两个电阻,概括成为一个开关支路。——这在美国OA中,是否算是“超范围”了?是否会被允许呢?
——我只知道中国OA中,这样修改肯定是超范围的。
——
——上述美国OA中的修改。在说明书中也 找不到依据。说明书只是结合附图,将上述底层元器件加上附图标记描述了一遍其动态工作的过程。
并未在文字上出现我所要概括的词汇:比如开关支路、旁路支路等。
——
我猜够呛,但还是想试试:虽然中国OA过程中经常碰上一些很无聊的审查意见:在实质问题上提不出什么有用的意见,而在形式问题上却几近文字狱般的严苛。但听说听说美国专利OA不像中国OA一样会出现上述的没有意义的objection,比较“仁慈”,呵呵,所以,想试试。
——也希望高人给指点一下~~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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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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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s2011  注册会员 | 2011-6-10 21:40:11

Re:请问一个关于美国OA的【超范围(introduce new matter)】实务问题

美国专利法没有类似中国专利法第33条这样严格的规定,修改幅度可以比较大,这点我在工作中曾经向一个美国专利律师确认过。按照美国专利法,修改只要能够得到原始公开的支持即可,而并非修改不能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所以只要你确保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原始公开的合理概括,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可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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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linden  注册会员 | 2011-6-11 00:45:24

Re:请问一个关于美国OA的【超范围(introduce new matter)】实务问题

太感谢了——您的指点,让我递交OA答复之后心中的忐忑,顿时消散了一些。
谢谢~!!
griet  注册会员 | 2011-6-13 05:18:29

Re:请问一个关于美国OA的 超范围(introduce new matter) 实务问题

lz得到结果的时候能不能再来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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