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 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2011-4-29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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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为一审诉求、笔录和判决,请大家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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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1  注册会员 | 2011-4-29 20:55:42

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判定
判决书判定.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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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1  注册会员 | 2011-4-29 20:56:49

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笔录
笔录第五页(强调请求人请求1).jpg
google1  注册会员 | 2011-4-29 20:58:16

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笔录
笔录第六页(强调请求人请求2).jpg
google1  注册会员 | 2011-4-29 20:59:35

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笔录第八页(强调请求人请求3).gif
greatouyang  注册会员 | 2011-4-30 03:16:54

Re: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是用司法权修正行政错误
司法代替行政
司法掩饰行政错误
greatouyang  注册会员 | 2011-4-30 16:07:02

Re: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google1 wrote:
判定
参照2006年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动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并无不当,而且,对于相关的技术是否为公知常识性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听取了G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哪个证据?复审委员会都说没有,一审法院硬说有,还真是“造反有理”。公知常识证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复审委和一审法院可以不必理会? 法院来判决复审委依职权调查。并不看口审及口审后的意见陈述书(反证8),以这个逻辑推论复审委没有依职权调查而作出无效审查决定书,而法院又判定复审委依职权调查了,这么说这个决定书就是无效的,必须撤销。
     复审委没有说自己依职权调查,说是基于请求人的请求,而一审法院却认定复审委员会依职权调查,是对审查指南曲解,还是故意断章取义。既然参照《审查指南》2006版,难道一审法院不知道 参考第四部分第八章 无效宣告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其中第4.4节如下:
4.4公知常识
   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
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greatouyang  注册会员 | 2011-4-30 16:13:45

Re: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google1 wrote:
笔录
复审委的决定书完全是荒谬的,复审委在决定书和一审笔录(参看一审笔录5-8页事实①②③)连续确认本专利权项1的公知常识,是请求人的请求才有的;而实际一审笔录、口审笔录、以及请求人提交文件都清楚表明请求人又没有任何关于专利权项1结合公知常识的请求;而且一审法院已经清楚不是请求人请求,从而认定是复审委依职权调查,复审委自己都说没有必要举证(参看一审笔录5-8页事实第③点),而一审法院却认定复审委依职权引入了证据(参看一审判决书第②点), 很清楚复审委的做无效决定书的出发点是权利要求1的公知常识是请求人提出的,而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请求人并没有权利要求1的公知常识请求,事实摆在面前而又不能提,只好定个依职权调查,把所有的事实掩盖,司法代替行政,复审委和一审法院可以有法不依。
    一、请求人没有请求公知常识,事实如下:
1、参看附件4    S公司无效宣告补充意见正文1-3页和对比文件6(一审证据5),请求人请求如下:
  ①“因此,技术特征D(也即区别特征0-2倍焦距)已经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  
  ②“综上所述,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均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③“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本案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参看附件1无效口审笔录第7-9页
1、第7页,针对《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新颖性):
①  请求人:关于新颖性使用对比文件6。权利要求1、2、5、7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6不具备新颖性......”
②  针对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6公开的本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
2、第8-9页,针对《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
①针对权利要求1项对于对比文件4:请求人:对比文件4第10栏公开了沿着光轴可以移动的方式。
针对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6:请求人:同新颖性的意见陈述。
    三、参看一审笔录5-8页事实,复审委连续3次明确,公知常识请求是请求人的主张
①第5页被告答辩部分第4行“针对原告刚刚提到的问题,在决定第8页中已经提到了,正数第3段第2、3行关于新颖性的问题“对比文件6公开了……”,被诉决定是基于请求人的主张来评述的这方面问题。”
②第6页被告答辩部分“请求人对于新颖性使用对比文件6的主张结合容易想到公知常识的部分,在口审记录表第7页有关于新颖性的主张,在第9页中间“相对于对比文件6创造性的评述”请求人明确是同新颖性的评述的。”
③第8页被告答辩部分第6行“对于公知常识的举证我们认为是有必要的时候才去举证,但是这个内容在高中的物理课本中就可以有体现,所以我们认为没有必要举证。我们是将请求人的主张才得出这样的结论。
greatouyang  注册会员 | 2011-4-30 16:55:00

Re: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③第8页被告答辩部分第6行“对于公知常识的举证我们认为是有必要的时候才去举证,
评述:
难道法律有假期吗?
法律因为复审委而放假.

但是这个内容在高中的物理课本中就可以有体现,所以我们认为没有必要举证。我们是将请求人的主张才得出这样的结论。

评述:
所有著作文章中的每一个字都能够在字典找到.
所有专利中的每一个权利要求都能够在教科书找到.
因为一定要使用某个原理,某个法则.
难道利用成像原理这么个自然法则就不是专利.
复审委和法院太愚民吧.
informatik  高级会员 | 2011-5-3 00:16:49

Re: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Mark一下。。有空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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