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请教2007年实务题

2010-11-1 22:11
30592
请教杨老师:07年实务答案,可否这样改:删除权1,将权2作为新权1,权3做为新权2?难道答无效的时候,独权删除时,从权必须要合并吗?谢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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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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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xiangyun  注册会员 | 2010-11-3 22:52:09

Re:请教2007年实务题

07年实务可以中撰写部分可以把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材料和透气性内包装层的材料特征写入从权吗?

此外,我看了思博和您提供的参考答案,思博的特定技术特征写的是“撕开部件”,您给的答案是“条形部件”,不明白为什么不按说明书上的提供的 “带状部件”,而要加以改动?改动的理由是什么?写成“带状部件”是否可以?

由于上述问题均与07年实务相关,所以开一贴询问,请勿见怪,多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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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11-5 06:26:29

Re:请教2007年实务题

你好,

无效中,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后,也可以不把其从属权利要求合并,是否需要合并要看个案情形而定。但此题如果不合并权利要求2、3,其权利要求依然存在缺陷,仍将导致专利被无效,只有进一步通过合并修改克服其缺陷。

对于第二个问题,题目中,发明人表明带状部件还可以采用绳状或其他形状的部件,因此在权利要求中应对此进行上位概括,而不仅限于带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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