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关于对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请教杨老师

2010-10-27 22:16
30011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5.2.2.允许的修改及5.2.3不允许的修改
问题1.上述两个章节的内容是不是既适用于主动修改时机也适用于答复审查意见的阶段?我觉得是,但是还有地方犯迷糊。
  比如5.2.2.1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中:(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缺陷。
    这里是仅仅纠正独权类型,与主题名称及技术特征,不相对应的错误还是?在此还需要考虑单一性问题?若是改变独权的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似乎和答复意见不允许的情形中的(3)扯一块了。请杨老师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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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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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10-30 22:20:20

Re:关于对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请教杨老师

对于上述问题可以这样分别考虑,如果是针对消除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并且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一般都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不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即时没有超出原范围,一般也是不能被接受的(除针对明显错误的修改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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