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 创造性评判中隐含的技术问题

2010-10-22 12:57
19491
一通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三个区别特征:a、b、c  ,a 为公知常识否了,b 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否了。剩下区别特征C, 审查员提共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中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B、C,而本申请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C、D,本申明说明书只明确记载能解决技术问题 B、C,     D 为隐含的能解决的技术问题,陈述意见时说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D,能确定为重新解决的技术问题吗?如果能  ,区别特征 D 与对比文件 2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就一样,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样,同时有更好的技术效果。那就具有创造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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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10-10-22 21:26:33

Re:创造性评判中隐含的技术问题

不要一看到审查员说某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就随之妥协退让,由于审查员也不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有些时候,审查员可能会将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的技术特征,随笔写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你的“隐含的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确定为重新解决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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