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关于专利法23条第三款

2010-10-20 22:34
18144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设计要点要求保护的图案与已经在该类别注册过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外观设计授权在先,其设计要点保护的图案被他人注册商标;
3、把在注册中的商标图案做为设计要点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前提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与注册商标的类别相同)

特别是第3种情况,商标审查的时间比较长,很可能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会比商标早得到授权,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生产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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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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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2833005  注册会员 | 2010-10-21 16:29:13

Re:关于专利法23条第三款

问题还没解决,贴子不能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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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fqiao  中级会员 | 2010-10-21 18:39:21

Re:关于专利法23条第三款

确实在审查阶段没法处理楼主说的问题。

但是,这条可以用在无效中处理。
如果真的出现权利纠纷了,包括侵权和其它情况。
这个时候,可以利用该条来重新判断该权利是否该授权。
yxwwxy1987  新手上路 | 2010-10-21 23:09:52

Re:关于专利法23条第三款

好像很多纠纷 在现有条款中 还没有确定的界限来区分和解决。。。
wang2833005  注册会员 | 2010-10-22 17:15:33

Re:关于专利法23条第三款

希望不要沉啊  各位大虾多发表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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