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2010-10-1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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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声明:(1)无意冲撞任何权威,目的是提高;(2)作者保留著作权,对本文实质性内容无论换上怎样的马甲,若转载或它用必须事先得到作者zhangsf110同意,以及同意后注明作者以及MySIPO的链接(我一稿多投,首发在MySIPO)。

一.前言
      关于无效修改问题,由于学习资料不多,专利审查指南中介绍的也很少,因此大家对修改的理解常有分歧,这不想多说。我所谓研究,是想通过假设一个案例,探讨我的理解,期望大家积极参与其中从而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二、假设案例
       今有一专利,其原专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特征A。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特征B。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特征C。
       4、制造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X。
      这个权利要求书包括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为产品独权1和方法独权4。针对这个原权利要求书分不同情形进行讨论:情形(一)1-3被同时无效而删除;情形(二)1-3,分先后依次经过三次无效:第一次无效1,删除修改后,得到一次修改后权利要求书;第二次在一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无效相当于最初原2的权利要求,通过删除该权利要求完成二次修改权利要求;第三次在二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无效相当于原权3,经过删除修改后得到经过三次无效和相应三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思考题:如果均按照修改原则的操作,情形(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情形(二)经过多次无效多次修改后最终得到的权利要求书是否相同?常言道,条条大路通罗马,中国也有,条条大路通北京。就是说,从上海到北京的可以通过多条路完成,乘飞机可以到达,火车也可以,或者吗可以选京沪线经天津到北京,也可以经徐-郑通过京广线抵达北京。闲话不说了。

2.1  情形(一)
        现有人对其权利要求1-3宣布全部无效,而且根据专利权人分析只能全部删除1-3。而请求人没有对权利4的专利性提出任何异议。由于原1-3必须删除,原4已经没有引用的基础,你作为考生怎样撰写修改以后的权利要求?
       我认为,原权4实质包括三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分别是:
       4a、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X,其中所述产品包括特征A。(原4引原1的技术方案)
       4b、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X,其中所述产品包括特征A和B。(原4引原2的技术方案)
       4c、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X,其中所述产品包括特征A和C。(原4引原3的技术方案)
       虽然,原1-3需要删除,但是由于原权4也就是上述4a-4c的技术方案没有被请求宣告无效,因此从专利权人的利益计应该保留,不管根据原4怎样写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都应该保证其原有的技术方案不受损失。我只把4a-4c的方案理顺一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

       1、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X,其中所述产品包括特征A。(相当于4a,即原4引原1的技术方案)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产品包括特征B。(相当于4b,即原4引原2的技术方案)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产品包括特征C。(相当于4c,即原4引原3的技术方案)
     (有同志认为,这属于增加了权利要求,其修改形式不予允许。你的观点呢?这个修改方式有左派思维,只是不知道右派人士如何出手进行修改。)

2.2  情形(二)
      同样针对原权利要求书,请求人不一次提出无效,而分三次进行,而三次无效针对的技术方案的总合实质与情形(一)相同,而专利权人分三次进行修改。由于对原权利要求的删除是否会累及引用它的权利要求而使后者受损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出现了“两条路线的斗争”,因此出现了两条路线的修改方式。左倾路线:认为虽然权利要求的撰写在形式上具有引用或者从属关系,但实质上每个权利要求都是一个具有独立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形式它被引用的原权被删除后,实质不能影响引用它的其他权利要求,因此引用它的权利要求在不存在其他无效理由的话,应该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保留按照该引用方的权利要求的实质的技术方案,杜撰一下:左倾路线坚持无效修改中技术方案非牵连学说。右倾路线的做法是:当被引用的权利要求被删除后,由于引用基础不存在,引用它的原权4中相应的技术方案也顺理成章地被删除,否则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精神,杜撰下:右倾路线坚持无效修改中技术方案牵连学说。现按照左和右两个路线进行操作,声明我坚持左倾路线,呵呵越左越革命。

2.2.1 左倾路线的修改方式

2.2.1.1 第一次无效和第一次左倾修改
      请求人对原权利要求1提出无效,我删除该方案,这没有问题,保留原权2和原权3以及根据原权4的技术方案实质内容写成的权利要求,则第一次左倾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一次修改后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特征A和B。
      一次修改后2、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特征A和C。
      一次修改后3、制造如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X。
      一次修改后4、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所述产品具有特征A,其特征是所述方法具有特征X。(第一次左倾标志,其原引用的原1被无效掉了。)

2.2.1.2第二次无效和第二次左倾修改
      这次要针对第一次左倾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一次修改后1(即相当于原权2)提出无效,删除之,第二次左倾修改如下:
      二次修改后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特征A和C。
      二次修改后2、制造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X。
      二次修改后3、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所述产品具有特征A,其特征是所述方法具有特征X。(第一次左倾标志,其原引用的原1被无效掉了。第一次左倾历史问题。)
      二次修改后4、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所述产品具有特征A和B,其特征是所述方法具有特征X。(第二次左倾标志,其原引用的原2被无效掉了。)

2.2.1.3第三次无效和第三次左倾修改
      这次针对二次修改后1提出无效(即相当于原权3),删除之,第三次左倾修改后:
      三次修改1、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X,其中所述产品包括特征A。(引原1的技术方案:第一左倾历史问题)
      三次修改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产品包括特征B。(引原2的技术方案:第二次左倾历史问题。)
      三次修改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产品包括特征C。(引原3的技术方案:第三次左倾的明显标志)
      同志哥请注意,经过左派人士的三次左倾行为,为专利权人争取到的权利与情形(一)1-3同时无效得到的结果完全相同,如果情形(一)的结果算是达到北京了的话,那么虽然走了曲折的路,但终于也到达了北京。

       (现在我介绍右派入场)

2.2.2 右倾路线的修改方式

2.2.2.1 第一次无效和第一次右倾修改
      请求人对原权利要求1提出无效,我删除该方案,这没有问题,保留原权2和原权3以及原权4也进行与原1相应的删除操作,则第一次右倾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一次修改后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特征A和B。
      一次修改后2、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特征A和C。
      一次修改后3、制造如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X。

2.2.2.2 第二次无效和第二次右倾修改
      这次要针对第一次右倾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一次修改后1(即相当于原权2)提出无效,删除之,同样引用该删除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相应删除其中的技术方案,第二次右倾修改如下:
      二次修改后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特征A和C。
      二次修改后2、制造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X。

2.2.2.3 第三次无效和第三次右倾修改
      这次要针对第二次右倾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二次修改后1(即相当于原权3)提出无效,删除之,同样引用该删除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相应删除其中的技术方案(天哪,右派高喊无法按上次的方式删除,相应删除就全完了),第三次右倾(名右实左)修改如下:
      三次修改后1、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所述产品包括特征A和C,其特征是所述方法的特征是----(还右吗?混不下去了,最后名右实左了一次)。
      通过右倾的三次修改(况且最后是名右实左,因为实在右不下去了)剩余的权利,与情形(一)1-3同时被无效一次修改后得到的权利相比发现,坐飞机可以到北京,做火车却在郑州迷路。

三、质疑右倾路线
      1、为什么左派路线无论坐火车还是乘飞机均达到了北京,而右派路线却在郑州迷路?
      2、为什么右派路线不能从第一次右倾坚持到第三次,晚节不保,最后来一个名右实左?

四、结论
      按照左派的观点,在无效修改过程中被引用的权利要求被删除后,引用其的独立权利要求若不存在其他无效的理由的话,由于每一个权利要求都具有自己独立的保护范围,不能因此牵连而相应删除,是为无效修改中技术方案非牵连学说。鉴于左派路线的修改条条大路通北京,而右派路线无法坚持右倾下去,我再次重申,我是左派。

五、推论
      推论1:在无效过程中,当被引用的权利要求被删除,引用它的从属权利要求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理由的话,该从属权利要求的原保护范围也应原样保留而不能受被引用的权利要求被删除的影响。结合结论部分的阐述,更进一步:在无效过程中,当被引用的权利要求被删除,引用它的权利要求不论是从属权利要求还是独立权利要求,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理由的话,该权利要求的原保护范围也应原样保留而不能受被引用的权利要求被删除事实的影响。
      推论2:在无效过程中,当被引用的权利要求A中具有并列的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方案被删除后,引用该被删除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B(无论独立还是从属)均不因它所引用的权利要求A的技术方案的删除而受牵连,在权利要求B不存在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的情况下,权利要求B的所有专利权均应当得到实质的保留。(可以按照前面的归谬法思路证明。)

      想想推论2,请问与筒子们的实务考试相关吗?
      呵呵,我把专利当成学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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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个回复

倒序浏览
zhangsf110  注册会员 | 2010-10-1 22:50:51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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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么重要的问题筒子们居然不关心。哎,都在忙法律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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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际猛男  注册会员 | 2010-10-2 23:56:31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研究太深了,人家专家,学者,考生,看不起呀
hustlaw  注册会员 | 2010-10-3 02:42:30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认同左倾。呵呵
darkthorn  注册会员 | 2010-10-3 17:55:48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今年分开考,保住一项算一项,所以后面注意力低也很正常,再就是题目很学究派,有点吓人,我推测很多人看见题目就没再点。。。
胜晦  注册会员 | 2010-10-4 03:13:05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经常关注你的帖子,你今年主攻实务部分,我想楼主必过!
您所给的题目让我豁然开朗,楼主真乃旷世奇才也,让人佩服的五体投地。
我对题目中的左倾思想很是赞同,另外有一个问题想问,题目中的例子,原独立权利要求1被删除后,特征A已经不是它们的特定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之间会产生单一性的问题,那就得分案,太复杂了
xtf2g  注册会员 | 2010-10-4 16:51:00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我觉得要注意无效修改的规则,不符合修改规则,改得再好也不行!!!
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
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4.6.1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4.6.2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复杂的问题可能没有解!!!
zhangsf110  注册会员 | 2010-10-5 04:01:27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胜晦 wrote:
经常关注你的帖子,你今年主攻实务部分,我想楼主必过!
您所给的题目让我豁然开朗,楼主真乃旷世奇才也,让人佩服的五体投地。
我对题目中的左倾思想很是赞同,另外有一个问题想问,题目中的例子,原独立权利要求1被删除后,特征A已经不是它们的特定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之间会产生单一性的问题,那就得分案,太复杂了
我郑重回复:1、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无效期间出现不符合单一性问题就不是问题。
2、兄弟呀,什么时候了还分案?

看来大家多忙于法律部分,今年实务大家仅仅试水的人多?
我是志在必得的。
zhangsf110  注册会员 | 2010-10-5 04:04:36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xtf2g wrote:
我觉得要注意无效修改的规则,不符合修改规则,改得再好也不行!!!
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
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4.6.1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4.6.2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复杂的问题可能没有解!!!
理论比较容易,如果按照你对理论的理解也给出你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就更好了。
胜晦  注册会员 | 2010-10-5 20:08:09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zhangsf110 wrote:
我郑重回复:1、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无效期间出现不符合单一性问题就不是问题。
2、兄弟呀,什么时候了还分案?

看来大家多忙于法律部分,今年实务大家仅仅试水的人多?
我是志在必得的。
我也没说单一性是无效的理由啊,谁说无效的时候就不可以提分案了,看给您得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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