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新指南中有关修改权利要求书的问题

2010-9-18 00:55
20113
请教高人: 2010新指南中有关修改权利要求的问题

新指南中有关主动修改, 答复审查意见修改权利要求书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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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4495716  认证会员 | 2010-9-18 03:54:44

Re:请教新指南中有关修改权利要求书的问题

我的理解比较粗浅,具体细节有很大但我总记不住,一直渴望能求得一纲领性原则性的方法,不用背那些细节就能一贯而通,恳盼高人回复:

1,主动修改的时机是:发明专利限于提出实审请求时和受到进入实审通知三个月以内,新型和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在这个时机以外的修改一般不允许,除非是克服了某种实质性缺陷而有利于专利的授权。

2,答复审查意见时,只能针对性修改,但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的范围还是比较宽,改类型也好,改主题也好,改独权中的技术特征也好,只要不扩大原申请的范围,又能得到说明书和附图的支持就都可以。

3,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基本上就是啥都不能动,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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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f2g  注册会员 | 2010-9-18 07:28:18

Re:请教新指南中有关修改权利要求书的问题

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从独立权利要求中主动删除技术特征,或者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扩大,则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 修改为“弹性部件”,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由于这种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而不予接受。
又如,本章第5.2.3.2节(1) 的例1至例4中,即使这四种改变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也不予接受,因为这样的修改扩大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例如,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例如,自行车的车座等。经实质审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由于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如果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作出的,而是属于上述不予接受的情况,则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不接受该修改文本的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文本。同时应当指出,到指定期限届满日为止,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审查员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查,如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如果审查员对当前修改文本中符合要求的部分文本有新的审查意见,可以在本次通知书中一并指出。
haristy  注册会员 | 2010-9-18 18:04:21

Re:请教新指南中有关修改权利要求书的问题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第(5)点是新增加的内容, 那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不是跟无效修改权利要求书一样了吗?

只限于在原权利要求作修改, 不能增加新的独权及从属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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