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您好,杨老师 请教您一道相关法题

2010-9-10 06:44
25643
上面一道: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应当(A)
A、认定为共同共有
   而下面一道:下列关系中,属于按份共有的是(A、B、C、D)
D、甲、乙共有一栋房子,甲主张按份共有,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关系D选项,“甲、乙共有一栋房子”相对于上面一道中“对于共有财产”,“甲和乙”分别相对于上面一道中的“部分”,为什么两道题的答案不同,不解,望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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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国  注册会员 | 2010-9-10 19:00:21

Re:您好,杨老师 请教您一道相关法题

我国司法实践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第二题的答案有误,要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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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zhang1983  专利代理人 | 2010-9-10 21:59:33

Re:您好,杨老师 请教您一道相关法题

楼上此言差异,现在按物权法的:如共有人不存在家庭关系,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关系。

附:《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专利强国  注册会员 | 2010-9-13 17:37:14

Re:您好,杨老师 请教您一道相关法题

很抱歉,这道题我回答有误!
应该按修改后的物权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不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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