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请教个抵触申请用来无效的问题

2010-8-18 23:44
31406
请教各位前辈个问题
审查指南里说,判断新颖性时不得将各项权利要求与抵触申请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那能不能与抵触申请的实施例的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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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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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orneysun  注册会员 | 2010-8-19 00:41:33

Re:请教个抵触申请用来无效的问题

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强调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含抵触申请)的现有技术方案的单独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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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orneysun  注册会员 | 2010-8-19 00:42:36

Re:请教个抵触申请用来无效的问题

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强调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含抵触申请)的现有技术方案的单独对比。
lihaier_1231  游客 | 2010-8-20 23:53:33

Re:请教个抵触申请用来无效的问题

我觉得可以。
如果对比文件的一个实施例能够涵盖提出的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那就丧失新颖性了。
我理解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应该是至少两个实施例能够概括的吧,那就是创造性的问题了。
cropa  注册会员 | 2010-8-21 00:14:17

Re:请教个抵触申请用来无效的问题

可以的,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抵触申请是,指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申请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
   在这个定义中,是指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我们知道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因此,在做抵触申请的判断时,是将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先申请的全文进行对比,即,只要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附图的任何一个部分公开,先申请就构成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就破坏了后申请的新颖性。
zylkyb  新手上路 | 2010-8-27 22:30:56

Re:请教个抵触申请用来无效的问题

同意楼上的说法。我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中,针对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应该都是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记载的整个技术方案做单独对比吧,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应该是双方的权利要求单独比对,从而判断新颖性吧。
lawyerq  注册会员 | 2010-10-18 18:18:31

Re:请教个抵触申请用来无效的问题

同意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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