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诉讼] 发明专利无效请求口审答辩发言词

2010-8-14 18:13
25892
发明专利无效请求口审答辩发言词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我是本专利权人XXX,与另两位专利权人XXX和XXX商定,协助全权代理人XXX,参与本次无效请求口审答辩。

本专利最大的技术贡献是:第一个想到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利用电机旋转的离心力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并实现了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软启动;第一次提出离心排气阀这一概念并发明了离心排气阀,解决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漏液和爆炸的技术难题。

现就本次请求人提出的问题及本专利权人无效答辩内容简要叙述如下:

一、对无效宣告请求意见一、二的陈述

1、本专利所述的“弹性阻力装置”系指具有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使极板间的阻力与距离成反比的装置,其结构包含弹簧。弹簧的功能和使用是公知常识,本领域人员能理解出弹性阻力装置包含压缩弹簧。

2、“弹性阻力装置”在公开和授权说明书中的第二页均有记载。

3、弹性阻力装置采用压缩弹簧,是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容易联想到的方案,如证据1、5、7、8及本专利背景技术的离心开关均采用压缩弹簧;弹性阻力装置采用拉伸弹簧,是不易想到的。因此,专利权人这种选择性记载,符合细则17条(五)具体实施方式相关规定和专利文件的书写惯例。

4、专利申请审查员指出说明书中未写明“压缩弹簧”有两种修改办法:①是将原权力要求4抄到说明书中去,就保证了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在形式上的一致性,但会失去专利权的简要性(法26.4);②就是删除原权力要求4,不但形式上满足要求,同时避免了与权利要求1的重复。

5、本专利将其下位“拉伸弹簧”作为优选方式,在说明书、实施例及附图中进行了详细叙述。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阻力装置的一种改进方案,符合审Ⅱ.Ⅱ-2.2.4.2和审Ⅱ.Ⅱ-3.1.2之规定。

6、请求人认为:压缩弹簧无法解决动静极板的接触问题。证据1、5、7、8及背景技术的“离心开关”均是使用压缩弹簧,解决了动静触头(电极)的接触问题。

本专利中,弹性阻力装置系指具有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使极板间的阻力与距离成反比的装置。权利要求1所述弹性阻力装置采用上位概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出其下位包含压缩弹簧。本专利说明书将拉伸弹簧作为优选方式进行详细叙述,符合专利申请文件书写惯例。权利要求3是对弹性阻力装置的另一下位拉伸弹簧的保护方案。专利权人删除原权利要求4,只是避免与权利要求1重复。弹性阻力装置在本专利中含义清楚、确定,保护范围清楚、确定,且不缺少实现该装置的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本专利符合法26.4和细则20.1之规定。

二、对无效宣告请求意见三及补充意见的陈述

(一)、请求人关于证据1、2、5、6、7、8、9的叙述,违背了“使用证据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所形成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理应驳回。详细内容见本次《对无效请求人补充意见的意见陈述书》,现摘要如下:

A、请求人将本专利中的动电极、静电极与证据5、7、8的动触头、静触头混为一谈,是明显偷换概念行为。其主要理由如下:

①、它们的作用不同:本专利中电极是指“极板”,安装在水电阻内,通过水电阻导电,且可通过调整极板间的距离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电机启动过程;而证据5,7,8的触头,安装在空气中,只有接触后才能导电。

②、它们的结构形状不同:本专利中静电极是由环形容器内壁敷设的一层铜皮构成,动电极是由方形铜板弯曲成瓦型构成;对比文件的触头是点状的,其外形是“π”型,每一组触头由两对动静触头组成,且两个动触头联接在一起,两个静触头是相互绝缘的。

B、请求人介绍证据5时,捏造了“环形容器”是错误的。证据5图2的圆环是表示圆环形绝缘板,图4是图3的左视图,它的圆环是表示圆环形绝缘板与铁轭板叠加的的影像,“离心开关固定安装在圆形绝缘板19上”。证据5没有出现环形容器这个名词,也没有与环形容器特征相当的元件。

C、请求人介绍证据6时,省略了以下内容是错误的:

①证据6中的三对动静电极分别安装在三个相互绝缘的柜体内,每对极板间及电解液是相互绝缘的,且它们均安装在地面上;本专利中的所有动静电极均安装在一个金属环形容器,每对极板间及电解液均不绝缘,且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请求人明显省略了电极和液体箱的结构特点,且安装在地面与安装在电机轴上有着本质区别。

②证据6中的动极板由传动机构(21)通过传动托板(14、37)、传动轴(18、35)、缆绳状或链状柔性升降器(20、21)控制其移动,达到控制启动电阻大小,完成电机启动过程的目的。它传动结构复杂,且不能根据电机转速自动完成电机启动过程;本专利只有弹簧与动极板联接,传动结构简单,且利用电机旋转的离心力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实现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软启动。请求人明显省略了极板驱动机构的结构特点,而它是水电阻变阻器的根本区别。

③请求人所介绍的证据6,抛开了证据6的功能和结构特点,且仅是“液体变阻器”部分的构成常识。请求人以此就作出了本专利是受该证据6启示的结论是错误的。动静极板、电解液和电解液容器是构成“液体变阻器”的公知零件概念,不能作为无效本专利理由。请求人仅使用“液体变阻器”的公知零件概念无效本专利,明显违背了“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创造性审查原则。

D、请求人将自己翻译的证据9的英文摘要中译文名称“滑环式电动机的液体变阻器”且是“用于其速度的自动控制”,歪曲成“一种无刷电机软起动器”,速度自动控制与软起动器有本质的区别,将用于速度控制的“滑环式电动机的液体变阻器”说成是“一种无刷电机软起动器”,是明显错误的行为。

E、从证据9附图可以清楚看出,“液体电阻箱体(1)安装在地面”,请求人歪曲为:“电解液贮容器1为环形容器,固定套设在电动机轴上”是明显错误的。

(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9违背了“摘要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9是前苏联的专利,原始证据是俄文,而请求人仅提供证据9的英文摘要中译文,根据审Ⅱ.Ⅱ-2.4“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审Ⅳ.Ⅷ- 2.2.1规定,请求人提交的证据9俄文说明书,未提交中文译文,应视为未提交。本专利权人认为证据9是无效的。

(三)、请求人违背了“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创造性审查原则及“相同的证据和理由不能重复使用”的原则

1、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5、7和8是四个不同的专利,但请求人抛开相关证据本身的功能和结构特点,仅使用这四个不同的证据中的动静触头、弹簧、惯性块等构成离心开关的基本概念,且抛开这些元件的结构特点,以相同的理由无效本专利,违背了上述原则。

2、请求人提供的证据2、6和9是三个不同的专利,但请求人抛开相关证据功能和结构特点,仅使用这三个不同的证据中的动静极板、电解液、电解液容器等构成水电阻变阻器的基本概念,且抛开这些元件的结构特点,以相同的理由无效本专利,违背了上述原则。

(四)、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相比,均具有创造性

1、本专利与证据1、5、8相比,产生了下述显著技术效果,解决了下述技术问题,因此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产生了下述显著技术效果:

①本专利使电机启动时的功率因数和启动比提高了近1倍。

②本专利电阻可方便调整启动电阻和启动电流。

③本专利将启动器重量和制造成本降低到1/2以下,且无刷启动器最大允许制造容量从500kW提高到3000kW。

本专利解决了下述技术问题:

①本专利第一次想到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的转上,利用离心力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启动;

②本专利第一次发明了弹性阻力装置借助惯性块和电解液等,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电机的启动过程。

2、本专利与证据2、6和9相比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①第一次提出离心排气阀这一概念并发明了离心排气阀;②第一次将排气孔设置在靠近轴心处,克服了水电阻无法安装在电机转轴上的技术偏见,实现了只排气不排水的目的,成功地解决了水电阻密封和爆炸的技术难题,具有创造性。

3、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任意结合相比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任意结合相比,所提出主要技术问题仍是: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启动过程,并非显而易见;本发明解决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和措施相对于所有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所有证据没有给出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启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也是非显而易见的,本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均具有创造性。

(五)、请求人将本次无效理由全部提供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且在侵权上诉案庭审时,公开宣称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有能力无效本专利,并以此阻止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请求人利用、“偷换概念”、“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单独对比”和“概念对比”等手法,严重地违背了使用证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形成的无效理由均是不成立的;请求人抛开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抛开相应证据记载的真实内容和它们的功能、结构特点,使用一个或几个公知的元件基本概念与本专利中一个或几个元件单独对比,而非与本专利全部技术方案相比,就轻易地认为本专利没有创造性是错误的;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无效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及这些证据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最后,奉劝请求人:尊重法律、法规和规范;尊重事实和证据;尊重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不要靠“忽悠+蒙+正部级权威+正部级人脉关系”无效本专利。

                     

专利权人:XXX

      2010年7月14日

附无效宣告请求书全文影印件http://zuh806-63.blog.163.com/blog/static/37628617201025433585/

  某人匿名于2010年3月10日进行跟贴(http://tieba.baidu.com/f?kz=722328568:对河南全新侵权第三次无效本专利网上公开答复(详情口审后推出)_软起动吧_贴吧12、13、14楼)发布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意见全文
分享到 :
0 人收藏

2 个回复

倒序浏览
电气专利  注册会员 | 2010-8-16 04:50:56

无效请求人提出的补充无效理由

无效请求人提出的补充无效理由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号为ZL 03112809.2、发明名称为“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专利权人为朱福奶、共同专利权人为翟佑华和马国奶的发明专利权,于2010年01月14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次意见陈述是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中无效证据的补充及进一步的意见陈述。



在2010年01月14日提交的证据1-4的基础上,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还增加了5份新证据,具体如下:

证据5: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申请号91209192.4、公告号CN2113569U、公告日为1992年8月19日;

证据6: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ZL00229221.1号,授权公告号CN2410818 Y、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2月13日;

证据7: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号CN 88 2 10053 U、公告日为1988年8月24日;

证据8: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申请号 01136541.2、公开日为2002年9月18日;

证据9:SU 399016A及其英文摘要的中译文,公开日为1974年3月29日。

如2010年01月14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所述,虽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存在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实质性缺陷,但为了节约审查程序,请求人仍以其字面含义为基础、结合证据5-9以及证据1对其创造性作如下评述。

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包括电解液、电解液贮容器,处于电解液中可相对移动的静电极和动电极以及与其电气相连接的接线柱,接线柱与电机电枢连接,使静电极和动电极之间的电阻与电枢串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解液贮容器为环形容器,固定套设在电动机轴上,静电极(1)和动电极(2)相对地沿转轴径向放置,且相对于轴心,静电极(1)设置在动电极(2)的外侧,电解液贮容器内腔中还设有沿径向设置的导向杆(3),动电极(2)可滑动地安装在其上,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电解液贮容器上还设有排气阀和安全阀。

1.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5(CN2113569U)是涉案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它公开了一种绕线式交流电动机离心开关式频敏起动器,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该证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5页第10行至第6页最后1行,图2-图4):

可相对移动的定触头(相当于涉案专利的静电极)13和动触头(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动电极)14;处于内外环之间的环形容器(相当于涉案专利电解液贮容器),固定套设在电动机轴上;

静电极13和动电极14相对地沿转轴径向放置,且相对于轴心,静电极13设置在动电极14的外侧;环形容器内腔中还设有沿径向设置的丝杆(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导向杆)3,动电极14可滑动地安装在其上;动电极14与静电极13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14向静电极13移动的弹簧7(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弹性阻力装置);

所述弹簧7的阻力与动电极14和静电极13之间距离成反比;

同时该证据5隐含公开了静电极和动电极以及与其电气相连接的接线柱,接线柱与电机电枢连接,使静电极和动电极之间的电阻与电枢串接。

证据5公开的内容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所述无刷自控软起动器包括贮存在电解液贮容器中的电解液,可相对移动的静电极和动电极处于电解液中;

(2)电解液贮容器上还设有排气阀和安全阀。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相对于证据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借助于电解液使串入的电阻阻值实现连续可调;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相对于证据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排出启动过程中产生的蒸汽。

证据6(CN2410818 Y)公开了一种高压交流电动机液态软起动装置(参见授权文本说明书第2页及图1),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述液态软起动装置包括导电液(相当于涉案专利的电解液)28、电液箱(相当于涉案专利的电解液贮容器)3,可相对移动的定电极27和动电极26处于电解液中,因此证据6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

(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1)所起的作用与在证据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串入的电阻阻值实现连续可调,从而在起动器套装于电动机轴上后可根据电动机实际转速自动接入阻值适当的电阻,所以证据6给出了将证据5与证据6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此外,证据6(CN2410818 Y)公开了电液箱3内上壁四周固定有托板6使盖板7固定其上以保持密封,盖板7上设有注液孔24,注液孔24上固定有排潮管22用来排放、冷却和回收导电液28的蒸汽。而且证据6中固定在注液孔24上的排潮管22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排出启动过程中产生的蒸汽。因此,证据6也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2)用于证据5以解决排出蒸气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可见,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所公开的内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 另外,证据9(SU 399016A)也公开了一种无刷电机软起动器(参见证据9的中译文及说明书附图),包括电解液、电解液贮容器1,处于电解液中可相对移动的静电极4和动电极2,电解液贮容器1为环形容器,固定套设在电动机轴上,可见,证据9也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所起的作用与在证据9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证据9所公开的内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l(CN2368219Y)公开了一种交流异步电机用无刷变阻起动器,具有可相对移动的固定电极18和活动电极22(相当于涉案专利的静电极和动电极),以及与其电气相连接的接线柱6,接线柱6与电机电枢连接,使静电极和动电极之间的电阻与电枢串接;

无刷变阻起动器固定套设在电动机轴11上,固定电极18和活动电极22相对地沿转轴径向放置,且相对于轴心,固定电极18设置在活动电极22的外侧;

活动电极22与固定电极18之间设有阻止活动电极22向固定电极18移动的弹簧(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弹性阻力装置)24,所述弹簧的阻力与活动电极22和固定电极18之间的距离成反比 (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1段)。

由于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都已被证据6和证据9所公开,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证据9所公开的内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6、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7(CN 88 2 10053 U)公开了一种大容量离心开关,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可相对移动的静触头1和动触头3;

离心开关固定套设在电动机轴上,静触头1和动触头3相对地沿转轴径向放置,且相对于轴心,静触头1设置在活动触头3的外侧;

动触头2与静触头1之间设有阻止动触头3向静触头1移动的动弹簧2(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动弹簧2的阻力与动触头3和静触头1之间的距离成反比(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4-5页)。

由于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都已被证据6和证据9所公开,可见,在证据7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证据9所公开的内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 此外,在证据8(申请号 01136541.2)中也都公开了证据7的上述特征 (参见证据8说明书第2页及图1)。而且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都已被证据6和证据9所公开,可见,在证据8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证据9所公开的内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9(SU 399016A)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电解液贮容器为一具有一定高度的圆环形构件,中心孔与电机转轴动配合,电解液贮容器沿圆周方向设有与电机转轴同心、截面为矩形的环形凹腔构成电解液贮腔;

此外,证据5(CN2113569U)公开了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如下技术特征:丝杆(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导向杆)3沿径向设置,两端分别固定在环形容器内腔(相当于电解液腔)内、外两侧壁上,动触头(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动电极)14由矩形金属板构成,中心固定有圆形重锤(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惯性快)1,并钻设有通孔,丝杆3穿过所述通孔使动触头14可活动地安装在其上。

上述被证据9和5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它们与相关证据之间存在着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至于权利要求2中 “电解液贮腔的外环侧壁表面上固定设有一层导电金属构成静电极1”的技术特征,只是对静电极设置方式及其位置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证据9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所公开的内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7(CN 88 2 10053 U)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即,所述弹性阻力装置为拉簧(回位弹簧)4,拉簧4的一端固定在动触头(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动电极)3上,另一端固定在环形凹腔的内环侧壁上。而且,所起的作用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排气阀(14)为离心式排气阀,设置在靠近转轴位置的断面上”中,并没有说明离心式排气阀的具体结构,说明这只是使用现有技术中的离心式排气阀,因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至于“将离心式排气阀设置在靠近转轴位置的断面上”,也是为了将启动过程中产生的蒸汽排出时的一种常规的、必然的选择。因此,在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4-5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人:河南全新液态起动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专利代理人:李雪春   张荣彦

2010年1月25日
广告位说明
电气专利  注册会员 | 2010-9-3 05:28:03

本专利无效请求代理人是原复审委员,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

注:本专利无效请求代理人是原复审委员,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