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请教技术领域或技术问题不同是否有新颖性

2010-4-22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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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产品X作为洗涤剂是已知的,那么一种用作增塑剂的产品X不具有新颖性。

审查指南中有上述两段话,从(1)来看,新颖性需要考虑技术领域,技术问题;但是从(2)来看,又好像不需要考虑技术领域,技术问题。

(1)和(2)是否有矛盾呢?另外,这里技术领域或技术问题应该怎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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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poexam  专利审查员 | 2010-4-23 06:55:13

Re:请教技术领域或技术问题不同是否有新颖性

两者并不矛盾。
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判定原则是基于四个相同来进行的,即,所属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以及获得的预期技术效果相同。
此处所说的技术领域与通常意义上学科领域的划分是有一定区别的,简单而言,此处的技术领域应该指的是根据IPC分类体系所获得的技术领域;而解决的技术问题则是指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不足,或者叫本发明的改进点。
LZ所说的(2)中的情况属于《审查指南》涉及新颖性审查中的关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审查问题。其主要问题不是该产品X的技术领域与技术问题不同,而是产品X的用途不同。
简单说就是,发明专利主要用于保护产品和方法两种客体,而对于产品类型的权利要求,其保护的应是产品的结构与组成,因此在判定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主要是对产品结构本身进行四个相同的判定,在包含用途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中,如果能确定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并未隐含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可以判定该用于不同用途的产品不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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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c  注册会员 | 2010-4-23 22:21:14

Re:请教技术领域或技术问题不同是否有新颖性

sipoexam wrote:
两者并不矛盾。
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判定原则是基于四个相同来进行的,即,所属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以及获得的预期技术效果相同。
此处所说的技术领域与通常意义上学科领域的划分是有一定区别的,简单而言,此处的技术领域应该指的是根据IPC分类体系所获得的技术领域;而解决的技术问题则是指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不足,或者叫本发明的改进点。
LZ所说的(2)中的情况属于《审查指南》涉及新颖性审查中的关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审查问题。其主要问题不是该产品X的技术领域与技术问题不同,而是产品X的用途不同。
简单说就是,发明专利主要用于保护产品和方法两种客体,而对于产品类型的权利要求,其保护的应是产品的结构与组成,因此在判定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主要是对产品结构本身进行四个相同的判定,在包含用途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中,如果能确定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并未隐含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可以判定该用于不同用途的产品不具备新颖性。
多谢楼上的详细解释。但是还有如下疑惑。
第(2)点中用途(例如,作为洗涤剂、增塑剂)是否可以理解为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呢?比如,洗涤剂是解决洗涤效果差的问题,增塑剂是解决塑性低的问题。
这么理解的话,两者的技术问题显然是不同的。那为什么没有新颖性呢?
是不是评价产品新颖性时就不用看技术领域和技术问题,只要看技术方案就行了呢?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10-4-23 22:39:54

Re:请教技术领域或技术问题不同是否有新颖性

审查指南有详细的解释和例子。
参见第二部分第二章 3.2.5 中 (2)部分: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
另外补充说明:
1:分析下述区别:
有某用途的X,  X的某用途,这两个其实是不一样的,
一个主语在X,一个主语在用途。故前者的技术特征在X(结构/成分),后者的技术特征在用途

2、“新颖性” 与“相同发明”的判断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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