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22条第二款“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个人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不是很理解,
能否结合下面这个例子给予说明:“5.根据权利要求1 或4 所述的使用了前后缀信号的正交频分复用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OFDM 频域帧块中进行符号抽取时,抽取的导频符号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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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hang1204  注册会员 | 2010-4-1 21:47:02

Re:专利法实施细则22条第二款如何理解?可否举例说明?谢谢。

sept wrote:
专利法实施细则22条第二款“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个人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不是很理解,
能否结合下面这个例子给予说明:“5.根据权利要求1 或4 所述的使用了前后缀信号的正交频分复用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OFDM 频域帧块中进行符号抽取时,抽取的导频符号越多越好。”
权利要求5就是引用两项以上(包含两项)权利要球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它是相对于仅仅引用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而言的。
“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是指只能写成“5.根据权利要求1 或4 所述的“,而不能写成”5.根据权利要求1 和4 所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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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  注册会员 | 2010-4-2 01:52:02

Re:专利法实施细则22条第二款如何理解?可否举例说明?谢谢。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指“5.根据权利要求1 或4 所述的使用......”因,5实际分别在1和4的基础上对技术方案做了限制,即5有1*2两项从属权利要求,也就是法条中定义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当然不限制1*n(假设:在前权利要求足够多且无多项权利要求)n项从属权利要求,但是1+n的情况是不允许的。
本人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这个概念没搞懂。
谢谢szhang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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