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杨老师,我弄清楚同日申请的情况了。但是先后申请的情况又是怎么样的呢?我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根据09新专利法第9条:“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规定。这表明,就同一申请文件来说,只能允许申请人同时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而不允许申请人先后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
根据新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其明确地排除了同一申请人先后提出两种类型申请的任何可能。比如:先申请发明而后申请实用新型。表面上看,由于发明申请日早于实用新型申请日,可保证发明的新颖性不受在后申请的实用新型的影响,而且也享受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速度快可以提前进入专利保护阶段的好处。但笔者认为,这样做的法律后果还是需要认真思考的。其风险在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完全可以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理由是:根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尽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后,但其已经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局已经有了一次授权行为,因此,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再次授权是违法的。同时,由于发明申请在先,构成了在后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因此,在后的实用新型专利也应被无效。这样一来,申请人就“竹篮打水一场空”。即使是实质审查中,审查员没有驳回而准予授权,公众也可以运用上述原理将两个专利全部无效掉。
真的是这样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