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诉讼] 生产实用新型产品的一部分是否侵权?

2010-3-22 02:06
22402
业内的一家公司已经申请了某实用新型,描述了一种电子产品,由A、B两部分组成。其中A是一种传统产品,有很多厂商出售。

该权利要求书里面描述,A和B是组合在一起的单一产品,它的新颖性是在传统产品A上面附加了一种新功能。该产品还未上市。

我们公司正在开发一种产品C,C非常类似于该产品中的B部分。
和B的作用类似,C如果与传统产品A结合,就可以得到上述实用新型中描述的功能。
可以认为C类似于传统产品A的附件,但C单独也可以提供另几种功能(这几种功能无新颖性)。

请问我们公司生产C产品侵权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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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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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h7735  注册会员 | 2010-3-22 22:25:02

Re:生产实用新型产品的一部分是否侵权?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初步可以判断为不侵权。
但是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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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帅与将军  注册会员 | 2010-4-10 00:03:22

Re:生产实用新型产品的一部分是否侵权?

从您所描述的问题来看,该实用新型包括A+B,其中,A为公知的部件。
贵公司生产的产品C类似于B,可与A结合形成对方的实用新型。
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覆盖原则,也就是说贵公司生产的产品必须落入
对方的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保护范围。
举例来讲,“人”这一概念覆盖全球60多亿个体;
                “中国人”即对“人”进行了限定,其覆盖13亿多中国人;
               “中国某省人”对“中国人”进行了限定,覆盖某省的人口;
也就是说,对于“人”的限定越多,其覆盖的人口数量越少。即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越多,其产品越具体,覆盖的范围越小。
在本案中,对方的实用新型包括A+B两个技术特征(相当于“中国某省人”)并不覆盖贵公司的产品C(相当于“中国人”),因此该案可以认为不侵权。

以上仅限于您在网页上的提供的材料,如果要具体分析,需要进一步详细的资料!
以上仅为个人意见,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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