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新闻] 专利审查及复审工作呈现新变化

2010-3-4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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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正式实施,作为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这对专利法的实施起到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
  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涉及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合案申请以及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等诸多方面,给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以及专利复审和无效工作带来了一些变化,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充分准备,积极采取了多项措施,保证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细则实施给审查工作带来变化

  “由于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未能同步实施,而涉及‘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以及‘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等的具体规定都落实在实施细则中,因此,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将给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部的工作带来一些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部部长林笑跃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林笑跃表示,就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部的工作来说,对于2010年2月1日以后(含当日)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会完全按照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及新修改的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进行审查。但是,对于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2月1日之间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就要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新旧法条,例如申请人提交的简要说明不符合新修改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有写明设计要点,那么,审查员原则上不会再要求申请人再重新提交补充了设计要点的简要说明。当然,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简要说明还存在其他明显的缺陷,例如多项相似设计合案申请未指定基本设计的,审查员还是会要求申请人按照新细则的要求进行修改,希望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能够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此外,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合案申请的“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2009年10月1日以后2010年2月1日之前提交的涉及“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对相似设计的项数不作限制。

  无效宣告程序修改注重社会公益

  “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工作直接相关的是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人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必须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如果不能提交,专利复审委将不予受理。而实践中,由于请求人很难提供上述证据,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并进行审查的相应案件很少。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降低了此类案件的受理门槛,不再需要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只需要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作为受理条件,因此,请求人能够证明其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其拥有的权利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有效即可。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实践中,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发现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应当被无效或部分无效,而无效宣告请求人却撤回了请求,这种情况可能是专利权人与请求人达成了和解。”该负责人表示,虽然专利权是私权,但其是通过行政授权产生的权利,对社会产生约束力。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注意到这个方面,当请求人请求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经进行的审查,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继续作出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如果要和解,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之前,请求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而且,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应当持慎重态度。

  充分准备适应细则修改

  “由于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与新修改的实施细则未能同步实施,因此,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2月1日之间的案件要适用新法原细则,而在2010年2月1日以后的申请适用新法新细则。”林笑跃表示,为此,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部对审查系统中所适用的实施细则条款和参考语段进行了梳理,并且在部内进行了全员培训,以确保各类针对不同时期的申请发出正确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关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撰写,特别应关注产品用途以及设计要点的撰写,因为这两者的内容对于后续无效宣告或者侵权判断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适应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并进行审查的此类案件很少,而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后,这类案件将会较多地进入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案件时,必须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去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邀请有关专家讲解了商标权相关法律知识。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将进一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培训,并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审查标准。该负责人表示,专利复审委员会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其工作既关系到专利审查部门又关系到后续的司法部门,社会关注度高,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会召开业务研讨会,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宣讲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力求作到专利行政审查与司法审判的协调与一致。

  (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刘珊)

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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