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2009-12-7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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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1明示“不可与振荡器合用”,因此振荡器与隔板是相对文件1的区别特征,有新与创造性。
文件2明示“可与任何形状的枕头合用”,问题是有气囊的枕头算不算“任何形状的枕头”如不算则区别特征是气囊与隔板,如算,区别特征是隔板。
文件1,2的组合,将气囊放于枕头下已经有文件1的启示,因此相关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此技术特征,虽然文件1排除了振荡器和气囊共用,但是作为方案的组合已经给技术人员以启示,在看到本新型披露的隔板的效果的前提下,技术人员有理由认为文件1明示“不可与振荡器合用”是一种技术偏见和现存技术问题。于是可以在文件1,2基础上合理推导出“振荡器和气囊共用”的枕头——只是存在互相抵消的缺点。因此对于文件1,2的组合,区别特征是隔板。
因此独权1特征部分写振荡器与隔板,则振荡器容易被文件1.2的组合破坏创造性,因此保险做法是独权特征只写隔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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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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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phenix  注册会员 | 2009-12-7 07:31:08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没法只写隔板,无效只允许合并和删除,写隔板必然引入气囊和振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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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min0000  注册会员 | 2009-12-7 07:34:05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此独权为原权3.。。
伦毓  注册会员 | 2009-12-7 07:51:11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这个问题很容易解决,当独权1被删除的时候,独权下的从属权利应该合并,所以,2、3、4全部合并,隔层作为区别技术特征。另外,由于从权2、4的组合是对比文件1、2中已经提示的,所以,也只能有把隔层作为特征部分了。呵呵
firephenix  注册会员 | 2009-12-7 07:59:39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对问题理解错了,不过我的独权1特征部分是写了振荡器与隔板。因为对比文件一中没有给出两者结合的技术启示,相反地认为振荡器和气囊无法结合使用,因此对比文件一无法和文件二结合,所以我的独权1特征部分是写了振荡器与隔板。
minmin0000  注册会员 | 2009-12-7 08:05:16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关于创造性的对比方法是把对比文件组合起来,结合对比文件中的技术启示,技术常识与公知手段得出一个技术方案,然后和被审文件的技术方案对比!!!
Nicole527  注册会员 | 2009-12-7 08:16:42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伦毓 wrote:
这个问题很容易解决,当独权1被删除的时候,独权下的从属权利应该合并,所以,2、3、4全部合并,隔层作为区别技术特征。另外,由于从权2、4的组合是对比文件1、2中已经提示的,所以,也只能有把隔层作为特征部分了。呵呵

同感...
t2d5w8  注册会员 | 2009-12-7 14:08:57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本人理解为隔层(8)的位置,在颈枕(4改5)与气囊之间,引入附图无异议内容。
隔层(8)如有从属,如硬板,则可能倒扣分,一个小陷阱,所幸写了又划掉
fzggjj  注册会员 | 2009-12-7 17:17:49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原权1写得让我难受,在合并时差点忍不住把那些什么尺寸技术特征删了,但考虑是在无效环节,还是忍住了,
对比文件1自己做了些说明,那只是对比文件1发明人自己的看法,他也只是说这样结合不好,也没说不会结合,即使说了不会结合,那也是他一家之言,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看法跟他不会一样的,teach away 也仅仅是一个考虑因素,也不是决定因素。
minmin0000  注册会员 | 2009-12-7 21:40:25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楼上说的让我很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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