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问个问题:代工厂商的知识产权问题

2009-12-3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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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联想在美国和德国提供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蓝光碟®;光驱、DVD光驱和软件在内的多种产品,这些产品均使用了受专利保护的MPEG-2方式,但联想未与各专利持有人签署授权协议,也未签署MPEG LA公司提供的、包括所有这些专利在内的组合授权协议。
问题:如联想需要支付专利费,联想的代工厂商是否也有义务支付部分的专利费给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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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gguofan  新手上路 | 2009-12-3 23:21:40

Re:问个问题:代工厂商的知识产权问题

zengguofan wrote:
比如:联想在美国和德国提供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蓝光碟®;光驱、DVD光驱和软件在内的多种产品,这些产品均使用了受专利保护的MPEG-2方式,但联想未与各专利持有人签署授权协议,也未签署MPEG LA公司提供的、包括所有这些专利在内的组合授权协议。
问题:如联想需要支付专利费,联想的代工厂商是否也有义务支付部分的专利费给联想?
补充一下,大家别答复我说代工厂商在代工的时候完善合同就可以完全避免知识产权风险哦
希望有实际处理经验的朋友给些实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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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angneng  新手上路 | 2009-12-4 19:47:44

Re:问个问题:代工厂商的知识产权问题

这个问题是不是和前年美国最高法院沸沸扬扬的专利重复收取权利金一案有关亚?我记得是台湾的广达和美国的patent 持有人之间的大战。据说是极少的上诉到最高法院的专利案子。后来法官认定广达胜诉。

参见 http://www.eetasia.com/ART_8800481355_1034362_NT_01b42c6a.HTM
zengguofan  新手上路 | 2009-12-4 23:10:57

Re:问个问题:代工厂商的知识产权问题

recangneng wrote:
这个问题是不是和前年美国最高法院沸沸扬扬的专利重复收取权利金一案有关亚?我记得是台湾的广达和美国的patent 持有人之间的大战。据说是极少的上诉到最高法院的专利案子。后来法官认定广达胜诉。

参见 http://www.eetasia.com/ART_8800481355_1034362_NT_01b42c6a.HTM
1,广达案我之前仔细看过也分析过的,感觉广达案和我提问的case间还有一些差异的。
2,怎么说呢,我的意思就是代工厂商和品牌厂商对于专利费是如何思考的?
如果说代工厂商仅仅代工就没有知识产权风险,风险由品牌厂商承担的话?
为何广达在lg案件中被起诉而联想案中品牌厂商联想被起诉?(虽然说制造、销售者均侵权,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起诉对象)
如果说代工和品牌之间的专利费仅缴纳一次就ok的(这只是文字上的专利费一次性缴纳,其实整个产品涉及很多的技术,很多问题不好厘清),为何广达案还一波三折,打了这么多年才有个结果,其实就反映了里面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不是几句话就可以说说清楚的。
3,所以很想听下大家的看法
混在IP  注册会员 | 2009-12-5 01:47:33

Re:问个问题:代工厂商的知识产权问题

权利人想找谁都可以,但只能找一个,重复收费只能败诉,这个法律有规定;但品牌厂和代工厂谁缴法律没规定,那就谁缴都可以,看谁愿意缴,或者谁抗不住被迫缴。至于联想的代工厂要不要分担联想的许可费,呵呵,天知道。
zengguofan  新手上路 | 2009-12-5 05:25:45

Re:问个问题:代工厂商的知识产权问题

1,lg和广达的案子的确涉及“广义”的“权利用尽”原则;
2,但联想和代工厂商的case则是两者均没用相关的知识产权,ip在第三者的手上;我对这个里面的ipr问题很有兴趣
3,lg和广达case中,第三方英特尔是获得了lg授权的,是否可以重复收费则又回到了上面的项目1,当然了,这个问题在美国(英美法系)和我国不一样,因为法系不一样,case涉及权利要求的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组合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争议较小,但对于后两者还是有争议的,因此这也是这个case一直争议多年且最终被最高院提审。最高院的判决书其实还是很值得琢磨的,东西太多了,就不展开了。
3,高通在vs诺基亚、德州仪器、博通等6家芯片或手机品牌厂商的专利诉讼较量中,诺基亚的申诉和此案后续陆续的发展以及近期欧盟对高通的调查结论等(不展开),均可反映”重复收费“问题还是有的,因为通信涉及的问题是多种技术的结合,不是很轻易就可以将模块、终端等物件包含的ipr和技术很清楚的分离。
zengguofan  新手上路 | 2009-12-5 05:30:43

Re:问个问题:代工厂商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法条中还是有很多可以”改进“和”完善“的空间的,规定中存在漏洞,虽然比以前有改进(以中国专利法而言)
另外开一个议题都可以讨论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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