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关于合并修改一个问题

2009-12-2 22:44
33781
杨老师:又要麻烦你一下: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D。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E。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F。”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G
  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提出:
  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D、E,不符合专利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  权利要求1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
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  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问能否修改如下: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D、E。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X,其特征在于:F。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G

主要是权利要求3的修改,不知可不可以?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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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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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9-12-5 06:24:22

Re:关于合并修改一个问题

如果合并后的技术方案在申请公开的内容中有明确记载,并且该方案的全部特征的组合均在原专利权利要求中出现,那么这种合并就是允许的。目前你所述的例子,在形式上符合修改的原则,其他条件则需要进一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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