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关于行政处罚

2009-11-29 00:41
35071
杨老师:您好
   现有一问题向你请教,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关于申请复议的范围第十七条: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第六条: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十)
  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不知道可复议的内容中的行政处罚指什么,它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处理决定有什么地方不同?

   对专利管理部门认定的侵权行为,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外,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而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论外,也能进行行政复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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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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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12-1 01:21:26

Re:关于行政处罚

这问题不好回答。
规程做出这样规定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但目前这个问题仍处于学术争论之中。按照国家局现行的有关规定,不妨暂时记忆为:对于有双方当时人的行政裁决行为,不可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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