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1、一个钻头,它包括钻头体,其特征是钻头体内设有喷液管道。
比如事实上,我这个喷液管道是要在特定角度下才能起作用的,比如0-30度,而我还不太清楚比如31.55度能不能实现,所以权1写得大点。如果有人来无效我的专利,做了一个实样,喷液管道是60度,无法完成该功能的,那会如何?
请教:1、会说我这个独权公开不充分?还是没有实用性?
           2、有些时候,权1写得太大,会造成有些方案可能无法实现,那该如何?又如:一个杯子,包括杯体,其特征是杯体上设有加水孔。如果只这样写,这个加水孔万一直径就0.0001M,那水是加不进去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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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lpass  新手上路 | 2009-6-17 17:45:35

Re:如果独权保护范围太大,造成有的方式不能实现怎么办?

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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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l888  中级会员 | 2009-6-18 01:24:10

Re:如果独权保护范围太大,造成有的方式不能实现怎么办?

1、一个钻头,它包括钻头体,其特征是钻头体内设有喷液管道。
这个专利如果只能在某些条件下实现的话,那必须加上限定特征,不然就属于缺少必要特征了。。。
例如,一种XXX方法,包括A步骤,
但是这个步骤必须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完成的,那独权中必须写明条件特征,不然就属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benson198458  版主 | 2009-6-18 02:15:20

Re:如果独权保护范围太大,造成有的方式不能实现怎么办?

多加几个从属权利作为保证。

另外,你说的第一个,有喷液管道相对的是无喷液管道,而不是角度的问题;

第二个,是设有加水孔对无加水孔,而不是孔的大小问题。
fourfourtwo  注册会员 | 2009-6-18 04:42:38

Re:如果独权保护范围太大,造成有的方式不能实现怎么办?

tgl888 wrote:
1、一个钻头,它包括钻头体,其特征是钻头体内设有喷液管道。
这个专利如果只能在某些条件下实现的话,那必须加上限定特征,不然就属于缺少必要特征了。。。
例如,一种XXX方法,包括A步骤,
但是这个步骤必须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完成的,那独权中必须写明条件特征,不然就属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那我第二个问题呢?第一个问题可以限定固定的角度,但第二个的话,我总不可能限定孔的直径大小吧?应该怎么处理呢??
斜风细雨  注册会员 | 2009-6-18 14:18:22

Re:如果独权保护范围太大,造成有的方式不能实现怎么办?

关于第二个问题的一点看法

没有必要限定孔的直径大小。

首先,如benson198458所说,孔的大小不属于必要特征;
其次,多大的孔能用于加水属于常识,此单独特征不具备创造性。

当然,如果有人提出一项新技术能利用远小于常规尺寸的加水孔(比如直径0.00001M)加水,那另当别论。
fourfourtwo  注册会员 | 2009-6-19 17:54:15

Re:如果独权保护范围太大,造成有的方式不能实现怎么办?

那每个权利要求,我总是能找到一种比较极端的方法,是在这种权利要求描述的范围内实现不子技术方案的,那该怎么办?
斜风细雨  注册会员 | 2009-7-19 08:29:03

Re:如果独权保护范围太大,造成有的方式不能实现怎么办?

fourfourtwo wrote:
那每个权利要求,我总是能找到一种比较极端的方法,是在这种权利要求描述的范围内实现不子技术方案的,那该怎么办?

我想我有点明白你的问题所在了。

就以钻头体内设有喷液管道为例,只要在说明书中记载有一个实例,比如25度,而在25度时喷液管道是可以工作的,那么这个发明创造就具备了实用性,因为他人只要按照实例中的25度来制造的钻头就可以实现喷液的功能。

以60度不能工作为由来申请专利无效是不成立的。

当然,如果说明书中一个可工作的实例都没有,那就要看情况而定。
- 对于水杯来说,多大的口径可以注水,属于一般技术人员都知道的常识,说明书中即便不写明,一般技术人员能制造出可以加水的注水孔,不会去搞一个0.0001mm直径的注水孔;
- 而对于钻头里的喷液管道,一旦说明书没有任何实例记载,一般技术人员是很有可能选择比如45度,从而导致钻头无法实现喷水功能。

总而言之,说明书中实例是相当重要的。
ckere  注册会员 | 2009-7-23 02:47:24

Re:如果独权保护范围太大,造成有的方式不能实现怎么办?

估计是会以公开不充分驳回,其实写大一点无所谓了,审查员一定会让你提供实验数据的,所以如果通不过,再把范围改小就可以了。但是在实施例中一定要有相应区间内的实施例,否则到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不能把说明书以外的内容补入到权利要求书中的。
斜风细雨  注册会员 | 2009-7-23 11:46:16

Re:如果独权保护范围太大,造成有的方式不能实现怎么办?

ckere wrote:
估计是会以公开不充分驳回,其实写大一点无所谓了,审查员一定会让你提供实验数据的,所以如果通不过,再把范围改小就可以了。但是在实施例中一定要有相应区间内的实施例,否则到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不能把说明书以外的内容补入到权利要求书中的。

只要有相应区间内的实施例,据我的理解,审查员无权要求申请人提供针对区间内所有情况的实验数据。

另外,“如果通不过,再把范围改小就可以了”这句话很危险。因为与起草权利要求书相比,修改权利要求书时有很严格的限制,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比如,实施例中记载了在10度和20度两种情况,起草权利要求书可以加入如“在30度以下”这一技术特征,但是如果原权利要求书没有包含关于角度的特征,而之后修改时又需要添加,则只能写“在10度或20度时”,因为原申请文件只记载了这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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