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新闻] 原创 浅谈中美专利申请的差异

2009-5-7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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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参加了一次由中美两方主办的研讨会,根据与会的资料,加以自己搜集整理成了这篇,见识浅薄,如有不足和错误还望指点。

  一、美国申请专利的制度
     美国的专利有三项:1、发明;2、外观(有效期为14年);3、植物新品种用以弥补没有实用新型的缺陷的方式在于发明有多种途径
发明的种类:1、临时申请;2、非临时申请;3、继续申请;4、重新领证申请;5、PCT申请;6、复审;7、法定发明登记

1、发明:必须有发明人,即自然人申请,可以再授权之后再转给公司。
(1)临时申请:临时申请首先提交的不是一个完整的详尽的技术方案,是做一些关于专利技术方案的描述和附图,就可以提交,但是必须要在12个月内进一步发展成为一份正式的申请文件,否则会失效,这样做的好处是得到一个较早的申请日,手续也会比较简单,
(2)非临时专利:不主张对另一非临时申请具有优先权,可对临时申请或国外专利要求优先权
(3)继续申请:分案;继续申请;CIP;RCE;
(4)重新领证申请:重新申请一项专利,以替代一个尚未到期但是有缺陷的专利
(5)PCT申请:《专利合作条约》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一项国际条约,PCT申请为规范格式的“国际申请”
(6)法定发明登记(SIR)
   此种方式只是一种防御手段,并不拥有禁止别人的权利,目的仅只于保障自己的权益。

    我个人认为这种方式的专利,其实我国可以借鉴,加以采纳,并非是一种占有手段,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很有利于技术推广和应用。
    特点:并不授予专利权;防御性公开(让其技术成为一种现有技术,公知技术,不成为任何人可以独占的技术手段);所以审查程序变得简单,仅审查其是否符合美国法典的第35章第112条的规定;一项未决的常规申请或临时申请可以转为SIR
   
2、外观专利
美国外观专利的申请材料:标题,参考资料列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中国外观专利的申请材料: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
中国的外观设计申请材料并无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也无参考资料列表这一项。简要说明有的时候都是可有可无,只是在省略某个视图的时候做一些简要说明。美国的外观专利也是需要实质审查的,所以过程会比较慢而且授权的话就会相对严格,申请过程需要1-2年的时间,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专利申请是不公开的,并且并不需要交年费。

3、植物新品种
美国的植物新品种可以予以专利保护,其保护形式保护主要有三种:1930年开始实施的《植物专利法》适用于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如果树、园艺观赏植物等,1970年国会通过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主要用于有性繁殖农作物品种,保护年限是20-25年,《一般专利法》主要针对一些无法一看看穿的新技术品种,保护年限是20年,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必须进过三性测定试验,品种权人具有品种的所有权、繁殖权、经营权,并可以将其生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
我国并不将植物新品种纳入到专利法保护对象,我国于1997年4月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采用专门法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禁令问题
     美国的禁令类似于我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同的是,禁令多由法院核发,针对不同情况,法院可以核发两种不同禁令,一种是临时禁令,一种是永久禁令。

     当专利权遭受到侵害,专利权人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后,可以要求法院核发临时禁令,以命令涉嫌专利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临时禁令的效力到诉讼终结为止。永久禁令则是全案经过完整的审理程序,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才予以核发,其效力是永久性的。

    在核发登记的时候,一般遵循传统衡平原则——四要素测试,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充分证实的衡平原则,原告若想寻求永久性禁令则必须满足四要素测试。原告必须证明: (1)原告已经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2)法律上的救济方式无法适当地补偿此损害;(3)在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利弊得失比较下,此项衡平法的救济方式是有正当理由的;及(4)永久性禁令的颁发不会对公众利益造成危害。是否决定颁发永久性禁令是地方法院基于衡平裁量的行为,而上诉时应检查的是地方法院是否滥用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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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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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2001  注册会员 | 2009-5-8 17:43:03

Re:原创 浅谈中美专利申请的差异

\"(1)临时申请:临时申请首先提交的不是一个完整的详尽的技术方案,是做一些关于专利技术方案的描述和附图,就可以提交,但是必须要在12个月内进一步发展成为一份正式的申请文件,否则会失效,这样做的好处是得到一个较早的申请日,手续也会比较简单,\"

关于\"临时申请\",我的理解是,它可以在形式上不一定完全符合申请文件要求,比如可以没有权利要求,但是要清楚披露发明的关键内容,只有这些披露的内容才能享有这个较早得到的申请日。技术方案不完整,这个临时申请就有缺陷。如果临时申请之后,正式申请之前将完整的技术方案公开,这个完整方案的专利性会被破坏。还有一个潜在问题,正式申请的权利要求可能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临时申请“的一个好处是,将来拿到了专利,有效期从正式申请的申请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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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0204  注册会员 | 2009-5-8 18:11:24

Re:原创 浅谈中美专利申请的差异

对,临时申请最好描述完整的技术方案,这样才能保证后续的正式申请享有临时申请的申请日。

虽然临时申请可以不写权利要求,但是建议申请人在准备的时候,写一项权利要求,有助于确定技术方案的描述是否揭示了发明的必要构成。此外,临时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不会对正式申请造成影响。

另外,临时申请日起到正式申请的这一年内,公开不会影响正式申请。
patent2001 wrote:
.....
关于\"临时申请\",我的理解是,它可以在形式上不一定完全符合申请文件要求,比如可以没有权利要求,但是要清楚披露发明的关键内容,只有这些披露的内容才能享有这个较早得到的申请日。技术方案不完整,这个临时申请就有缺陷。如果临时申请之后,正式申请之前将完整的技术方案公开,这个完整方案的专利性会被破坏。还有一个潜在问题,正式申请的权利要求可能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临时申请“的一个好处是,将来拿到了专利,有效期从正式申请的申请日算起。
白无  注册会员 | 2009-6-1 17:53:38

Re:原创 浅谈中美专利申请的差异

2楼、3楼的回复之后,有两个问题:
1、在临时申请之后,正是申请之前,这段时间的公开到底对专利的可专利性有无影响?
2、临时申请的权利要求对正式申请的权利要求到底有何影响?
wadez  注册会员 | 2009-6-1 22:28:22

Re:原创 浅谈中美专利申请的差异

1、在临时申请之后,正是申请之前,这段时间的公开到底对专利的可专利性有无影响?

正式申请可以主张临时申请的优先权,那么在这之间的公开当然不影响patentability.

2、临时申请的权利要求对正式申请的权利要求到底有何影响?

临时申请和正式申请只不过是主张优先权的关系,那么他们的权利要求书就没有什么必然联系了。
elle  注册会员 | 2009-6-1 23:27:45

Re:原创 浅谈中美专利申请的差异

依照美国专利法第111条(b)款,从1995年6月8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临时专利申请。
在申请人提出临时专利申请时,可以不提交正式的权利要求、誓词和声明、相关资料及已有技术信息。
在自临时专利申请提交日的12个月内,申请人必须提出相应的非临时专利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提出临时专利申请满12个月时未提出非临时专利申请,临时专利申请将自动作废。
只有当临时专利申请转为非临时专利申请,并且非临时专利申请公开或授权后,在美国专利说明书扉页上,才可获得有关临时专利申请的相关信息,即著录项目[60]。
未成为非临时专利申请的临时专利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则无相关信息的报道,所以无法作为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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