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对外观的检索问题

2009-5-6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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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由以上可见,新法可以对外观进行检索,不知理解的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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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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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灯  中级会员 | 2009-5-6 16:45:23

Re:关于对外观的检索问题

理解正确!
请看细则送审稿第五十六条 :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包括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以及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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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ysjs  注册会员 | 2009-5-7 22:17:48

Re:关于对外观的检索问题

我的疑问是外观也可以进行检索吗,我知道现行的专利法好像不能,因为在外观检索费用一栏是空着的。
水上灯  中级会员 | 2009-5-8 19:05:10

Re:关于对外观的检索问题

可以,新法改了。
trysjs  注册会员 | 2009-5-9 00:16:55

Re:关于对外观的检索问题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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