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请问细则第四十条中(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不予受理。这句话是说同时缺少申请人姓名和地址,或者同时缺少申请人名称和地址的才不予受理吗?如果只是缺少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者只是缺少申请人地址,专利局还是可以受理。这个疑问是源于您2008年5月版的真题中的两道题,P160第75题(2000年卷一第41题)和P163第88题(2000年卷三第23题),想在这里请教您。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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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9-4-22 05:40:55

Re:细则第四十条“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你好,

此条款在原细则中规定的不够清楚,实践中两种理解都曾经被使用过。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中已将该款修改为:“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如果该修改得到通过,那么该条款将变成:只要缺少其中一项均不予受理。不过,具体结论还要等最终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的批准稿出台后才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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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xinchx  注册会员 | 2009-4-22 06:06:53

Re:细则第四十条“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谢谢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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