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在先专利存在,并破坏本专利新颖性,在诉讼中是否可以成为侵权抗辩理由.在先专利是否称之为公知技术或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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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bin20020124  专利代理人 | 2009-3-27 23:30:28

Re:侵权抗辩

先回答楼主后面一个问题,在先专利依楼主的意思应该是已经授权并依然有效的专利,当然属于公知技术,因为公知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但它不属于自由公知技术,在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时,在抗辩中使用的公知技术是否必须是自由公知技术,即是限制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的进入公有领域的公知技术(也就是说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在先专利,因为在先专利只有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使用的人才有权使用),还是所有的公知技术。这个问题存在争议。按照学界现在的主流观点,公知技术不应当限制在自由公知技术范围内,而应指所有公知技术。即在先专利也可以作为公知技术抗辩的证据,但这样就有可能出现一下情况:即被控侵权人在证明未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同时,间接证明了自己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关于楼主的前一问题,首先要注意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对专利的效力不做出评判,所以一般不会把在先专利与诉讼中的专利进行比较。其判断是否侵权方法如下:1.当被控发生等同侵权时,被控侵权人通过将被控侵权物与公知技术进行比较,证明被控侵权物相对于公知技术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其覆盖了属于公知技术的内容,被控侵权人实施的只是公知技术,因而侵权不成立。
  2.对于在相同专利侵权判定中公知技术抗辩是否适用,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只要被控侵权产品覆盖了公知技术的内容,就不侵权。有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构成侵权。反正我赞同第一种观点。
  所以,综上,楼主这种情况下还是向专利复审委请求无效吧,不过一般想用新颖性无效掉专利还是很难的,楼主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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