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这条。

主动修改是不是也不能超过范围,比如把原料A改成原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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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09-3-2 18:26:29

Re:关于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问题,谢谢

当然了   法33条是不能违背的  任何修改都不能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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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_lu  注册会员 | 2009-3-3 21:17:27

Re:关于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问题,谢谢

大巴山来客 wrote:
当然了   法33条是不能违背的  任何修改都不能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那在修改中加入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公知常识,可以么?
fighterbruno  中级会员 | 2009-3-3 21:24:49

Re:主动修改是不是也不能超过范围,比如把原料A改成原料B?

一般不行,可以向审查员提出公知常识的内容作为参考,但是不能改到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
osmatica  注册会员 | 2009-3-4 01:17:08

Re:主动修改是不是也不能超过范围,比如把原料A改成原料B?

当然可以超范围,你一定要非常仔细地阅读《审查指南》才能找到依据。
补入公知常识仅限于在背景技术部分补入。
diamond0125  新手上路 | 2009-3-4 21:54:47

Re:主动修改是不是也不能超过范围,比如把原料A改成原料B?

符合细则51条的修改可以超范围,审查员会接受这个文本进行审查,然后会告诉你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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