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供的条件中有这么几点,第一销售方也就是这个所谓的河北代理销售点完全没有在合同中能体现出来,不论是合同还是银行转帐的信息都没有,第2即便体现出来了,那销售点也不在北京,这个很麻烦.我的委托人也不想去石家庄打官司,也就是说第一被告不可能是销售方,现在可以实施的是,第一被告为我们寻找的第3方购买人.那还有可能,但这个是我的委托人不乐意看到的,因为毕竟这个第3方是我们找的,我们还不能只寻找个人,因为个人购买的话如果不能定性为盈利为目的的话是没办法认定其侵权的,那对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就成立了,等于我们白干.
我们找的这个中间人如果是企业,比如小诊所或者药店的话,把人家拉入侵权诉讼,特别是做被告多少很不地道,很影响对方声誉,这个事情不是谁都乐意做.还要再花笔钱,即便花钱也不见得能赢,成本和风险都很大.所以很难办.
有没有操作过类似事情高手给指点下,现下这种避开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温州那个破地方中院乱判去年判史耐德赔1个多亿今年又判三星5000万的,纯粹瞎搞,到那起诉他们本地企业不输才怪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