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的组合权利要求项撰写

2008-12-22 00:00
42807
请问各位大虾,

有一个实用新型申请案,其在一个总的构思下,有两个独立的创新,和将两个组合起来的(组合并不需要创新),那么这个组合可否写成独立权利要求?

我现在是有两种撰写方案:
1、将两个创新分别写成两个独立的权利要求项,在将他们的组写成一个独立权利要求项。
2、将组合写成一个独立权利要求项,分别将其中的两个创新写成从属权利要求

哪个写法好一点?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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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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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xiangzi  注册会员 | 2008-12-22 05:30:55

Re:实用新型的组合权利要求项撰写

方案一比较好,保护范围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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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8-12-22 16:55:04

Re:实用新型的组合权利要求项撰写

楼主问的问题没有方向性,
纯粹问哪个好没有意义。要与具体的发明技术结合起来看。。

可以说,不同的写法有不同的优点,很难说哪个更好。

不仅要考虑保护范围的问题,也尽量考虑下创造性问题,这样可以确定哪个作为从属,还是都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楼主可以自己检索看看)。多个独立权利要求还要还要考虑单一性问题。
chengzhang99  中级会员 | 2008-12-22 18:16:06

Re:实用新型的组合权利要求项撰写

我遇到的很多情况,不同的创新之间没有单一性。所以,只能选择一个创新做独权,然后和其他创新组合为一个独权。这样范围能大一点。
quantum  注册会员 | 2008-12-31 00:49:59

Re:实用新型的组合权利要求项撰写

谢谢大家。

我打算采用第一种写法。我的创新应该是符合专利法规中所谓的在同一个发明构思下的创新。

四楼的兄弟,能说得更清楚点吗?
Justyy  新手上路 | 2009-1-5 06:00:45

Re:实用新型的组合权利要求项撰写

我来说两句吧。

假设两个独立创新的区别特征分别为A和B,有下面几种情况:
1. 两个创新具有一个共同的技术特征C,而C为现有技术,则A和B之间没有共同的区别特征,不符合单一性,A、B、A+B也不符合单一性,不能作为同一件专利的两个独权。
2. 两个创新具有一个共同的技术特征C,C为区别特征,则可以以A+C和B+C分别作为同一件专利申请的独权,这样就符合单一性了,但加入C之后必然会限缩独权的范围,因此要考虑C是否为必要特征。
3. 两个创新并无共同的特征,则A和B不符合单一性。

以上情况中不符合单一性的,或者认为在独权中加入共同的区别特征C范围过小的,可以考虑下面几种方案:
a. 分别以A和B为独权申请2件专利,如果A和B是可以并存的,将B和A分别作为A和B的从属,当然A和B单独必须具备创造性,这样可以把A和B保护得最好(推荐);
b. 申请一件专利,衡量A和B的价值或创造性,以价值较高或者创造性较强的特征作为独权,另一个作为从属,但这么做放弃了作为从属的那个特征单独使用的范围(次推荐);
c. 具有共同的区别特征C的情况下,可以以C为独权,A和B分别为从属依附于独权,这种情况我感觉比较类似楼主说的第一种情况,缺点是放弃了A和B不与C结合使用的范围(次推荐);
d. 以A+B为独权,除非A和B单独不具备创造性,而创造性仅在于A和B的结合的情况下,否则不推荐。

大家继续讨论!
zjh480  注册会员 | 2009-2-15 07:31:38

Re:实用新型的组合权利要求项撰写

同意Justyy 的
quantum  注册会员 | 2009-3-17 07:24:15

Re:实用新型的组合权利要求项撰写

如果不符合单一性怎么办?
是否可以修改啊?分案申请???

我感觉我的可能不符合单一性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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