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心情] 分案是肯定要分的

2008-11-3 01:05
22017
理由:
1.题目明确指出,说明书中有可分案的内容,应分案并说明理由。
2.分案对本申请没有任何不利影响。你觉得专利局为什么要写“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组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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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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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to  注册会员 | 2008-11-3 02:58:40

Re:分案是肯定要分的

对组合物的考虑,
个人觉得(1)其很可能是食品领域的公知常识类组合物,防止油炸时发泡等常用的组合物,(2)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该组合物的加入带来了何种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因此,对其没给与分案,因为这种分案案子的结果会被认为要么是本领域的常识(本身确实为公知常识),或者是没有数据的支持(如果不是公知常识,则母案,即本申请中并无任何实验数据证明其能够带来某种技术效果)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鉴于此,对这个分案的前景不看好,所以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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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aibeijing  新手上路 | 2008-11-3 03:19:28

Re:分案是肯定要分的

楼上的分析太偏了,要知道你是不能以现在的观点进行判断,要以给出的文件为限,并接受。
pluto  注册会员 | 2008-11-3 03:30:54

Re:分案是肯定要分的

woaibeijing wrote:
楼上的分析太偏了,要知道你是不能以现在的观点进行判断,要以给出的文件为限,并接受。
如果是接受,那么就是这种情况“或者是没有数据的支持(如果不是公知常识,则母案,即本申请中并无任何实验数据证明其能够带来某种技术效果)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鉴于此,对这个分案的前景不看好”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3 03:42:39

Re:分案是肯定要分的

我也不支持分案,每年的题干都会有关于“分案”的提示。

我同意 pluto  的观点,本申请分案的价值很小。我只将其作为方法的从属保护。
知识产权春天  注册会员 | 2008-11-3 04:02:30

Re:分案是肯定要分的

既然可以不分案,为什么还要分案?你说什么理由?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样?作为从权也是为了使独权的效果更好,是进一步的限定,并且如楼上所说,分案后没有实验数据支持,还是没用,效果更差,个人认为无需分案!等待答案中......
hanbing135  注册会员 | 2008-11-3 04:05:16

Re:分案是肯定要分的

分案的新颖性 创造性在哪里?文件显然体现不出来 。。。何况它那组合物在食品工艺学上都用了好多年了 没有任何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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