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杨老师!-关于实务

2008-10-28 23:14
55424
杨老师:

        您好!感谢您上次对我的问题给予的解答。
        这次我还想就实务中的无效问您一下。也是您的书中无效练习的第二题写无效请求书相关的问题。
        1、对于原权利要求4,所述的内容(数值范围)在对比文件中并没有披露,参考答案中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如何判断的呢?
        2、权8、权9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并没有阐述,个人认为8,9的内容在对比文件中也没有披露,而前面却说宣布全部无效,合适么?

        还有一个关于分案的问题。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将说明书的内容提到权利要求中是允许的,但是是不是不能增加独立权利要求的项数呢?就是不能把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作为独立权利要求补充到权利要求中去?(如原权利要求书是产品的内容,想把说明书中方法的内容提到权利要求里去时)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是只能以分案的形式保护那部分内容?

        还有,专利权转让合同只有登记才生效是吧?

        以上,还请杨老师抽出宝贵时间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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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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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29 21:49:32

Re:请教杨老师!-关于实务

你好,为了是大家阅读回复方便,今后发帖时,请将不同的问题分别独立发帖。具体可参见本论坛置顶的帖子: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1&id=112113&sty=1&tpg=1&ag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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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29 23:52:01

Re:请教杨老师!-关于实务

第一个问题:

代理人在处理业务时,应该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提无效时至少应该将可以涉及的权利要求和无效理由都提到。对比文献没有公开的,还可以在今后使用公知常识为依据。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30 00:07:24

Re:请教杨老师!-关于实务

问题二:

答复意见时,不能增加原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没有过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但可以增加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的部分可以分案。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30 00:09:53

Re:请教杨老师!-关于实务

问题三:

专利权转让合同本身,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生效,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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