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格式:(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我的疑问是: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吴观乐老师的书中关于透平的例子,其中将背景技术中中国发明专利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而要求保护的发明,实施例给出了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且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特征有两种,一是以加压的方式输入逆向较冷气体,二是通过转子转动输入。因为第一种被美国发明所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选择了第二种作为区别特征。

如果按照上述定义,就可以上位到输入逆向流动的较冷气体,但这样显然无创造性。
因此,我觉得关于特征部分的特征还要有进一步的限定。

再以模型来表达我的想法: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特征包括:abcde,
对比文件1包括特征:abc,对比文件2包括特征ad,
技术领域都相同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前序部分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技术特征有abc,特征部分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有de,而d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

这种情况请问该如何划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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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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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20 01:51:30

Re:我觉得专利法关于独权划界的说法似乎不太严禁,请问杨老师怎么看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定义,独立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有可能包含同现有技术特征共有的特征的。不知道你想确认的是否就是这个问题。对于此问题还可以参考下面这个帖子: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1&id=170344&sty=1&tpg=2&ag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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