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请教杨老师关于07卷三的一个问题

2008-10-9 05:05
52645
07卷三关于无效的答复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这样写么?

我的想法是将旧独权作为前序部分,然后将旧权利2、3作为特征部分。

但条法司给的标准答案就是将旧权利要求2.3补在旧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了,

1、2两种写法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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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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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812  注册会员 | 2008-10-9 06:53:38

Re:请教杨老师关于07卷三的一个问题

作为考试最好按指南要求进行删除合并处理,将所有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合并,,你那样进行了重新划界,保护范围没有什么变化,但考试最好不要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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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2  高级会员 | 2008-10-9 18:58:19

Re:请教杨老师关于07卷三的一个问题

同样的疑问,求解
asmzf  注册会员 | 2008-10-10 05:49:31

Re:请教杨老师关于07卷三的一个问题

bh812 wrote:
作为考试最好按指南要求进行删除合并处理,将所有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合并,,你那样进行了重新划界,保护范围没有什么变化,但考试最好不要这样.

谢谢指导
stan2  高级会员 | 2008-10-13 22:06:13

Re:请教杨老师关于07卷三的一个问题

UP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14 05:55:41

Re:请教杨老师关于07卷三的一个问题

指南中对无效的修改方式有着明确的定义,因此应该按照指南中的规定作为修改的依据(删除和合并)。指南中并没有规定无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需要重新划分前序和区别特征,因此无效修改中可以不做这方面的修改。

考试中应采用指南中规定的删除和合并,作为修改方式的描述。另外,即使采用这个说法,也并不是将“旧权利2、3作为特征部分”,而应是将“原权利要求2、3的特征部分合并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


asmzf wrote:
07卷三关于无效的答复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这样写么?

我的想法是将旧独权作为前序部分,然后将旧权利2、3作为特征部分。

但条法司给的标准答案就是将旧权利要求2.3补在旧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了,

1、2两种写法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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