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jluck wrote: 不同意楼上的说法。只要公开销售了,就不问他人是否能够或已经***,都应视为技术方案已为大众所知,是能够破坏新颖性的。至少可口可乐,是利于商业秘密来保护的,跟专利无关。
老杨同志 wrote: 这也不一定,如果宣传、销售、使用的行为,并没有导致专利申请文件所述的技术方案为大众所知,那么就不会影响新颖性。比如中药,其成分和比例很难通过反向工程分析出来,即使卖了很多年,依旧可以申请专利。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可口可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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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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