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卷三“修改权利要求”和“撰写权利要求”的区别
2007年卷三实务题是 关于一个包装体,共分2道题:
第一,  无效实务题:要求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写一份答复,并修改权利要求
第二,  撰写实务题:要求根据说明书和对比文件撰写权利要求

请教各位高手:
第一题中“修改权利要求”与第二题的“ 撰写权利要求”有什么不同?

个人认为第二题直接撰写权利要求比较简单,只要把握住上位概念就差不多了

但是,第一题修改权利要求则不太明白其中要领,在网上看答案好像是把原来的三项权利要求合并成一项了,想请教各位高手答案为什么这么改?是根据无效请求书所述的那些无效理由修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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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fqiao  中级会员 | 2008-9-8 04:34:09

Re:关于卷三“修改权利要求”和“撰写权利要求”的区别

关于问题1,看一下《指南》上有关无效阶段的修改规定,
问题2,看一下《指南》第2部分规定,以及吴观乐老师的撰写教程,
就能够明白为什么这么命题了。
无非是为了考法条的相关规定,考参加考试的人员,对于概念是否清楚、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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