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中如何确定功能性部件

2008-7-15 17:26
21500
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4节第6小节中规定:“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请问各位同行如何理解这个规定,在相似性判断中如何判断某一部件为功能性部件,例如圆珠笔中的笔芯是否为功能性部件,在相似性判断中该笔芯是否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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