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急问?一件美国专利申请新颖性的问题

2008-5-6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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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美国专利申请要求韩国优先权日2005.04.20,其实际申请日2006.04.10,公开日为2006.10.26  ,目前尚未授权。
同时,发现专利保护的产品于2005年3月在德国一国际展会上公开(公开了专利保护内容),根据中国专利法,其在中国的同族专利应该不具有新颖性;但对该美国专利,是否也能大致认为不具有新颖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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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5-6 23:43:29

Re:急问???

http://www.100ipu.com/rc/article.php?id=113

在美国被拒绝的专利申请或一项专利缺乏新颖性而无效主要指以下五种情况:?

(1) 在专利申请人做出发明以前,该发明在美国国内已为他人所知或为他人所使用,或在美国或任何其它地方已获得专利或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则该专利申请缺乏新颖性。① 国内公知公用?

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102条a规定:发明日之前在国外已知或已使用,并不阻碍发明人在美国申请专利。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该情报未必为美国工业界已知;二是要证明其确实存在比较困难,与刊物上的情报易于传播不同,不能以国际新颖性标准加以评价。虽然在外国已使用或已知,失去新颖性,然而对美国国内而言它仍具有相对新颖性或地区新颖性,美国专利法不要求绝对新颖性或全球新颖性。?

② 出版物公开的范围?

美国法律对“出版物”要求作了十分广泛的解释,包括任何具有一定形式的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例如,在美国国会图书馆和斯德哥尔摩情报中心供公众使用的德国专利文献的微缩胶卷及其索引 ,均可构成公开出版物。法院认为专利局的各分支机构中的公开的专利说明书副本就是一种印刷出版物。无论是通过印刷、书写、缩微拍摄还是通过灌磁带、唱片等形式进行表现均是传播思想和信息的证据,都是利用文献相关的技术人员所能达到的。但仅仅在专利局内部进行审查的文档并不能构成出版印刷。在欧洲,普遍认为在科学会议上散发的论文符合先前出版的条件,而只在索引中列出有关文件名称,没有要求保证文件本身具有实用性,则不构成先前出版。?

当然,构成使以后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的先前出版,资料必须准确地公布发明内容 ,在化学案件中并没有对怎样产生分子式或其属性所代表的产品作任何指示作用,而仅仅对 其命名不构成先前出版。如果根据描述不能产生化合物,或其属性与先前资料所描述的化合物属性事实上存在着很大差别,即使描述了化合物的性质以及准备过程也不能认为是先前出版。?

③ 先前专利?

大多数案件中,在先专利对新颖影响和先前出版是一样的。但美国专利局仍然认为某些外国的专利文献索引不能看作出版物。因为,它所描述的不是根据注册日期而是确定的印刷有效日期。只是为了说明他们的宣告的内容,而不是其描述的内容。?

(2) 在美国申请专利一年以前,该发明已在美国公开使用或销售或在任何其它地方获得专利或在出版物上发表,即使发明人自己使用,出售或出版也属于丧失新颖性情况之列。美国法典第35卷102条b款这样规定的目的是:

为了使专利发明更加成熟,允许发明人有一年的犹豫期。?

① 先前出版公开?

对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优先权规定:如果美国向国外申请专利可以在一年内进行登记,那么美国将根据互惠原则给予其在美国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同时还规定:只要外国人在外国填写美国的申请表是在同一天进行的,也会产生同样的效果,尽管如此,即一年的优惠期只适用于进行实际注册的前一年,而不适用于外国人提出优先权申请的前一年。?

这就是说,在美国以外进行发明人可以不考虑有关优先权的规定,而根据发明的需要享有一年的保护期。例如,一个外国人希望在美国申请连续登记某发明的各部分专利,只要这种部分的连续申请在国外公开一年以内,那么在国外公开就不能作为拒绝连续申请的理由。?

② 先前公开使用?

依照美国法典35卷102条的规定,先行使用必须是公开的,而且依照该条款,必须对全部发明的使用,如果发明对公众是公开的,只要公民留心都能见到此项发明就构成该条公开使用的条件。而且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日前一年已对某项工艺进行了商业性使用也被认为公开使用。然而,第三人秘密的商业性使用并不阻碍授予专利权。?

如果先前使用是试验性质,这种试验性的使用不在公开使用的含义之内。不构成先行使用。例如,提供给某公众一个没有任何可信性的样品 ,与此有关的公众成员都有以某种方式进行试验的必要。?

③  销售?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近就销售对专利新颖性的影响作了评价并列举了四项原则:?

(a) 产品销售的结果是使公众认识到他们可以自由使用专利产品,法律通过授予发明人某项专利而限制公众滥用专利。?

(b) 鼓励迅速将发明公布于世。?

(c) 在销售开始后,给予发明者充分的时间以便他决定是否值得申请专利。?

(d) 在发明人意识到自己已进入竞争之前,防止发明人通过拖延提出申请方法而延长其专利独占期。?

销售有阻止销售后获得专利的作用,销售中没有必要向购买者提供其包含的专利特性 。若没有开始实际销售而只有销售要约,这种要约则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只要购买者在没有被授权使用发明或被授权开发其商业价值时,这种销售只能认为是试验行为而不构成限制。?

例如英国公司与其在美国的分公司之间进行的组织内销售,即使两个公司都是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也会被认为构成对专利新颖性的限制,法院强调对两个公司的销售行为与进行控制是 不同的,即使它们对相同的股东负责。?

(3) 国外申请人的发明已先行申请专利或在美国提出申请超过一年,则该申请丧失新颖性。102条d款规定在外国已获专利或已提出专利申请超过12个月,再向美国申请专利丧失新颖性的问题,有四种情形:?

① 同一发明现正受外国专利保护(例如日本);?

② 同一发明在申请美国专利前曾经获得外国专利;?

③ 申请外国专利的申请日比申请美国专利的申请日早12个月以上;?

④ 在外国申请是由美国专利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受让人提出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发明人先申请美国专利,以免使自己的发明丧失新颖性。?

(4) 在发明人做出发明以前,此发明已在美国公开或已由他人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在美国进行了专利申请,则该项发明丧失新颖性。美国专利法102条e款规定某项发明在其发明日前已有他人在专利申请中载有该项发明内容时,即使在权利要求书中指的不是发明日而是指的申请日。在有优先权主张的情况下,从申请日起12个月,(根据CPT条约美国继续申请20个月)。无优先权申请情况下,日本申请公开一年以内,申请公开公报发表后不能提出专利申请。 ?

(5) 在申请人做出发明之前,已由他人之前做出了同样的发明,前发明人并未放弃、 隐藏或隐瞒自己的发明,则该申请丧失新颖性。该法还进一步规定:如果申请人或专利人放弃发明或实际上他并不是真正的发明人,则可以拒绝其申请或宣布其专利无效。?

对两个各自独立的发明者进行相同的发明情况下,法律102条规定,不仅要考虑谁是发明的第一构思者,还要考虑谁先将此构思付诸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占用了相当的精力。 ?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的规定只与谁在美国最先发明的问题有关,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4条强调指出:在美国境外的发明人不得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外国人所能得到的专利申请的最早时间只能根据巴黎公约或专利公用条约所确定的日期,或者是向美国申请的国家之间所协商确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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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儿  注册会员 | 2008-5-7 00:25:14

Re:急问???

如此看来,德国的展会对美国专利的新颖性不会产生影响啦。
很失望,谢谢re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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