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保知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厅(局)、国资委、海关总暑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新闻办、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全国整规办(国家保知办)、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新闻办、高法院、高检院决定, 4月20日至26日在全国范围内共同主办2008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以下简称“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和办事机构,制定“宣传周”活动方案,明确部门分工。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组织落实本地区的各项宣传活动。
二、突出重点
本届“宣传周”活动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后的第一个“宣传周”,又正值改革开放30周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北京举办,要充分认识此次“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和特殊性,结合热点问题及本地实际,突出重点进行宣传报道。重点内容可包括:保护知识产权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措施及成效;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12312”)建设运行、功能拓展情况;企业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增强竞争优势的典型事例等。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宣传周”期间,各项活动要使用统一标识;认真组织好开幕式、新闻发布会、知识竞赛、主题晚会、企业论坛、制作宣传片、依法集中销毁侵权物品、街头咨询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电台等各种媒体,通过开设专刊专栏、专家学者访谈、企业和权利人现身说法、深入报道典型案件、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宣传效率,扩大宣传效果,形成浓厚的保护知识产权社会氛围。
四、做好工作总结
“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宣传周”活动情况、经验和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做好此项工作的建议。
五、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请各地整规办(保知办)于3月7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方案报全国整规办(国家保知办),并于5月8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总结及相关图片、音像资料报全国整规办(国家保知办)。
联 系 人: 李海波 王宏伟
联系电话:(010)85093358 85093362
传真电话:(010)85093359
附件:1.2008年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名单
2. 2008年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部分主办单位及部分地区拟开展的主要活动
全国整规办 中宣部 公安部
司法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版权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法制办
国务院新闻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地址:
http://www.sipo.gov.cn/sipo/tz/gz/200802/t20080227_23439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