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点糊涂了.
在具体判断对比文件和本发明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的时候,如何判断呢?
审查指南看的不细致,实在找不到明确的定义了.
在评价新颖性/创造性时所采用的技术领域是不是审查指南125页对说明书中规定的技术领域的定义呢?
例如: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模子,其具有结构A. (权利要求并没有限定什么用途的模子)
说明书实施例中描述了用于对铁水进行塑型的模子.
技术领域描述涉及炼铁中所使用的一种模子.
现在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冰盒,其具有结构A.
对比文件和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还有,判断技术领域是针对具体的权利要求,还是针对整个发明申请?
根据审查指南的要求,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一般技术领域是要求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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