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xinghua wrote:
如果权利要求中对某一技术特征做了功能性的限定,比如能用来加热的探头,那么是不是所有只要具有该功能的探头就属于其权利要求范围?比如我有一探头不但能加热,还有光源从而能照明,还属于其权利要求的范围么?
试着回复:
1. “加热的探头” “照明” 是“用途”的吧? 这个辨析对问题没有影响,可以继续回答。
2. 一个方面:包含“加热”特征的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是具有“加热”方面的,效果是可以煮东西,之类;
包含“照明”特征的权利要求,限定的是可以产生光亮区域。
如果是这样,那两个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同。
3.另一个方面:包含“照明”特征的权利要求,也有“加热”;或者说仅仅是把原来技术A的发热体(比如电阻丝)替换成技术B中的热能灯,那么就要看具体的技术方案了;
3.1如果A中还有一个发光体提供照明,并且现有技术认为“发热”和“照明”两个技术特征需要分开,那么B提供了一个两位一体的特征,是有技术贡献的;
3.2如果B仅仅是用\"照明+发热\"替换了“发热”,而且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了“照明”的一个用途,还需要再分析,是否有技术启示。
我对大陆审查指南中的一些词语有疑问,好像大家用起来的时候也都不怎么在乎:
比如“效果” “用途” “作用” 之间的区分;
对此也有疑问的一起讨论一下; 哲学系的 “马龙” 怎么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