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个问题:关于功能性限定。

2008-3-19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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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权利要求中对某一技术特征做了功能性的限定,比如能用来加热的探头,那么是不是所有只要具有该功能的探头就属于其权利要求范围?比如我有一探头不但能加热,还有光源从而能照明,还属于其权利要求的范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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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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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8-3-19 04:07:22

Re:请教个问题:关于功能性限定。

该专利有效的前提下,落入其权利要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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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xinghua  注册会员 | 2008-3-19 04:14:21

Re:请教个问题:关于功能性限定。

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不太合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至少应该和专利权人的贡献相适应吧?
jinanxupeng  注册会员 | 2008-3-20 00:55:48

Re:请教个问题:关于功能性限定。

qixinghua wrote:
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不太合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至少应该和专利权人的贡献相适应吧?
共同关注中
悠然南山  注册会员 | 2008-3-20 01:25:52

Re:请教个问题:关于功能性限定。

如果前边的权利要求限定的就是“一种能用来加热的探头”,那么具有加热功能的探头产品就落入它的保护范围。你的探头在加热上还有光源照明是基于它的改进,如果两种探头都得到授权,实际上就形成了基础专利和从属专利的关系,可以通过交叉许可方式来相互妥协。
lovefox302  注册会员 | 2008-3-20 01:54:27

Re:请教个问题:关于功能性限定。

一般是不会直接授权的
凭海临风  新手上路 | 2008-3-24 06:01:28

Re:请教个问题:关于功能性限定。

权利要求也不是随便使用功能性限定的,这样的功能性限定一般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发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而且很容易有新颖性问题,只要现有技术中有一种加热的探头该权利要求就没有新颖性了。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8-3-25 22:43:29

Re:请教个问题:关于功能性限定。

qixinghua wrote:
如果权利要求中对某一技术特征做了功能性的限定,比如能用来加热的探头,那么是不是所有只要具有该功能的探头就属于其权利要求范围?比如我有一探头不但能加热,还有光源从而能照明,还属于其权利要求的范围么?

试着回复:

1. “加热的探头”  “照明”  是“用途”的吧? 这个辨析对问题没有影响,可以继续回答。

2. 一个方面:包含“加热”特征的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是具有“加热”方面的,效果是可以煮东西,之类;
包含“照明”特征的权利要求,限定的是可以产生光亮区域。
如果是这样,那两个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同。

3.另一个方面:包含“照明”特征的权利要求,也有“加热”;或者说仅仅是把原来技术A的发热体(比如电阻丝)替换成技术B中的热能灯,那么就要看具体的技术方案了;

3.1如果A中还有一个发光体提供照明,并且现有技术认为“发热”和“照明”两个技术特征需要分开,那么B提供了一个两位一体的特征,是有技术贡献的;

3.2如果B仅仅是用\"照明+发热\"替换了“发热”,而且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了“照明”的一个用途,还需要再分析,是否有技术启示。

我对大陆审查指南中的一些词语有疑问,好像大家用起来的时候也都不怎么在乎:

比如“效果”  “用途”  “作用” 之间的区分;

对此也有疑问的一起讨论一下; 哲学系的 “马龙” 怎么说?
pk  新手上路 | 2008-3-28 01:52:05

Re:请教个问题:关于功能性限定。

楼上所说都有道理,现试着总结一下:

在中国的侵权判定中,功能性限定的保护范围非常宽,包括所有的能够实现该功能的部件。因此在专利审查时,对功能性限定采取了严格的审查标准,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 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来限定更为清楚 的时候才能使用,并且一般需要多个实施例的支持,否则被认为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而在美国,means plus function的写法很常见,审查标准也无特别之处。但是,在侵权判定中,其保护范围有严格的限定,不仅是限于与实施例中披露的实现该功能的结构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还有其他的一些限定。

按照LZ的例子,在中国会被认定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而在美国,则要根据说明书,特别是实施例做进一步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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