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中国专利申请已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了记录请求手续,但在SIPO授权后未能在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因而在本月“当作已予撤回”。而我看到香港专利条例28和29条有规定,标准专利的申请未遵守时限的,权利的恢复不适用于专利条例24(2)条规定的个案,即在6个月后才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的当作已被撤回的个案。
        请问高人对此有无恢复权利的办法?
                       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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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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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braw  新手上路 | 2007-11-24 01:34:20

Re:请教香港标准专利的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误期后的恢复

香港第一和第二阶段注册的六个月期限不可延长、不可恢复,是绝限。现在可能的补救是看中国专利是不是可以进行分案;如果可以,则将该分案重新进行香港注册。另外,如果申请人对于相同申请提出过欧洲专利申请(指定英国)或者英国专利申请,而且符合上述期限要求,则申请人可以考虑将该欧洲专利申请或英国专利申请延伸到香港。否则,就没有其他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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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z_heq  注册会员 | 2007-11-27 20:55:19

Re:请教香港标准专利的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误期后的恢复

谢谢zebraw的答复。但是该专利已授权半年,无法分案,又未申请英国或PCT专利,是不是就毫无办法了?
George  中级会员 | 2007-11-28 17:18:47

Re:请教香港标准专利的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误期后的恢复

死了,没有办法;

实在不行,改一改,申请个实用新型,再注册香港短期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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