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许多朋友没有准确理解优先权日的概念。

在存在优先权日的情况下,申请人在外国专利局提起申请的日子“视为”在中国专利局提起的日子。也就是说,如果有优先权日,优先权日就应被“视为”法22条中的“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之日。(反过来说,这也说明咱们专利法的条文写得不好。)

在抵触申请的情况下,无论是被评价的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只要它有优先权,实际申请日就没有意义,优先权日就是申请日。

牢固树立这一概念:只要看到优先权日,就忽略实际申请日。这样,问题就简化了。

因此,D1应被用来评价本案的新颖性。

有的朋友想得更多,想到了部分优先权。但我估计这超出了考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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