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说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的需要掴自己嘴巴

2007-11-9 21:40
612611
无效请求人本来没有说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而你自己倒好,反而说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那不是在掴自己嘴巴吗?
    无轮是对比文件1申请在先也好,公开在先也好,都需要通过分析技术方案的不同来陈述本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因此武断的认为对比文件1构成抵触申请而不对技术方案进行评述那是一大失败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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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拂槛露华浓  注册会员 | 2007-11-9 22:46:23

Re:说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的需要掴自己嘴巴

lz自己错了就错了,居然让正确的人打自己嘴巴,真是可笑!

关于本题,我个人认为,出题人是故意让D1没有公开带状部件从而破坏创造性。
否则,如果D1给出带状部件的启示,会让即使原本没有注意到D1为抵触申请的考生也会因为找不到原实新的创造性而回过头来推敲D1能否可用,继而判断它是抵触申请。
而现在这样出题,就能够很明显的看出考生对抵触申请的理解,而不会因为不得不否掉D1才硬说D1是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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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mw  注册会员 | 2007-11-9 22:57:46

Re:说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的需要掴自己嘴巴

呵呵。lZ,看来很多人对你的帖子都还是不理解啊。
我早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如果在考试中说,对比文件1构成本发明的抵触申请,因此只能评价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真的应该打自己两个嘴巴。这种写法就是对什么是抵触申请理解的不够透啊,肯定要失分的
hixpw  注册会员 | 2007-11-9 23:20:14

Re:说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的需要掴自己嘴巴

支持楼主,其实我也认为对比文件1并不是本申请的抵触申请,因为如果承认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那么本申请的新颖性就已经破坏了,那还答复什么呢。
其实,关于对比文件1,我认为很多人没有清楚的理解两个概念,即抵触申请以及申请在前公布在后的对比文件,申请在前公布在后的对比文件可以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如果破坏了本申请的新颖性,则构成抵触申请。所以,抵触申请一定是申请在前公布在后的申请,但是申请在前公布在后的对比文件不一定是抵触申请。
所以,对比文件1应该是申请在前公布在后的对比文件,但它和本申请的技术内容不同(修改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后),所以它不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
以上是我的个人意见,希望大家可以讨论。
春风拂槛露华浓  注册会员 | 2007-11-9 23:38:11

Re:说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的需要掴自己嘴巴

可能需要考虑一个问题:抵触申请的概念里,是两份权利要求对比,还是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全部内容对比?
hsmw  注册会员 | 2007-11-9 23:47:50

Re:说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的需要掴自己嘴巴

hixpw老兄说的一点不错,我考试的时候就是这样答的。先说一下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定义,然后说由于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因而只能评价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这个地方有点绕,很多人都没有躲过去。
人贱人爱  中级会员 | 2007-11-9 23:48:20

Re:说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的需要掴自己嘴巴

抵触申请的最根本的初衷在于避免两项同样的专利被授权。这里对比文件1严格说来还看不能算是抵触申请。

但是
对比文件1可以用于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
只是不能用于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对于创造性而言,一项没有公开的技术公众不可能知道,所以不能影响别人的创造性。
yungkang  注册会员 | 2007-11-10 01:57:11

Re:说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的需要掴自己嘴巴

hixpw wrote:
支持楼主,其实我也认为对比文件1并不是本申请的抵触申请,因为如果承认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那么本申请的新颖性就已经破坏了,那还答复什么呢。
其实,关于对比文件1,我认为很多人没有清楚的理解两个概念,即抵触申请以及申请在前公布在后的对比文件,申请在前公布在后的对比文件可以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如果破坏了本申请的新颖性,则构成抵触申请。所以,抵触申请一定是申请在前公布在后的申请,但是申请在前公布在后的对比文件不一定是抵触申请。
所以,对比文件1应该是申请在前公布在后的对比文件,但它和本申请的技术内容不同(修改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后),所以它不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
以上是我的个人意见,希望大家可以讨论。
正解,同意!
yungkang  注册会员 | 2007-11-10 02:05:29

Re:说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的需要掴自己嘴巴

春风拂槛露华浓 wrote:
可能需要考虑一个问题:抵触申请的概念里,是两份权利要求对比,还是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全部内容对比?

理论上讲,抵触申请从根源上说是为了解决重复授权原则的。从专利法的发展史看,针对抵触申请问题,德国和法国最初采用的办法是,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相同,就将在后申请驳回,这叫做“先权利要求制”,是从不能重复授权的观点说的。

当然这是一个办法,但是这种做法比较难于执行,因为已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比较,就必须等到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确定后才能进行比较。由于采用延迟审查制度,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往往要数年以后才能确定,这就使得在后申请的审查周期拖得很长。这种情况应当避免。于是又有一种办法,将在先申请的全文认为是背景技术,只要在先申请依法公布,即可审查在后申请。如果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在前一申请的全文中已有记载,在先申请即视为丧失新颖性,可以将其驳回,这叫做“全文内容制”。

因此说,抵触申请虽然目的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实际标准与新颖性基本相同,只除了权利人不能是同一个人,同一个人不构成抵触申请。实际上,欧洲专利公约中的在先抵触申请包括一切人,包括在后申请权利人本身。

以上内容,参见汤宗舜先生的《专利法教程第三版》。
姚苒  新手上路 | 2007-11-10 03:10:50

Re:说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的需要掴自己嘴巴

hixpw wrote:
支持楼主,其实我也认为对比文件1并不是本申请的抵触申请,因为如果承认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那么本申请的新颖性就已经破坏了,那还答复什么呢。
其实,关于对比文件1,我认为很多人没有清楚的理解两个概念,即抵触申请以及申请在前公布在后的对比文件,申请在前公布在后的对比文件可以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如果破坏了本申请的新颖性,则构成抵触申请。所以,抵触申请一定是申请在前公布在后的申请,但是申请在前公布在后的对比文件不一定是抵触申请。
所以,对比文件1应该是申请在前公布在后的对比文件,但它和本申请的技术内容不同(修改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后),所以它不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
以上是我的个人意见,希望大家可以讨论。

考试时根本没注意日期,事后看大家讨论,也细思考了一下,深切同意这一意见!确实也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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