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对比文件3作为证据不合法,但合理

2007-11-6 23:02
18441
不知怎么表述更明确。

记得在撰写辅导班中,某位老师曾经说过,尽管举证期限在一个月后,被请求人可以对其可用性产生置疑。但是评价的时候,只要它构成了现有技术,最好进行评述。其目的在于,避免以此为证据,另行提出无效请求。

始终认为,对比文件1不构成现有技术,非抵触申请。实际上,应主要论述对比文件2,另外,在对比文件3作为证据成立的情况下,如何如何...

可惜考试匆匆,知识点应接不暇,因此没有时间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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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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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u227  注册会员 | 2007-11-6 23:12:27

Re:对比文件3作为证据不合法,但合理

我是这么写的:文件3由于提交时间不符合规定,可不予考虑。但即使考虑,也没有公开带状部件这一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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