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对刑法-219中“使用”一词的理解

2007-10-1 06:35
48001
刑法-219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对此款中的“使用”应该怎么理解呢?如果一项有关生产工艺的商业秘密被他人披露了,以至于许多厂家都知道了此生产工艺的要点。即使大家都知道这是被他人非法披露的某某厂家的秘密,难道大家也都不能在使用了吗?要是这样的话,那还申请专利干什么呀,都用商业秘密保护不就行了?

如果这些厂家真的使用了,原来持有此秘密的厂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大家的使用或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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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2 07:30:06

Re:对刑法-219中“使用”一词的理解

如果想利用《刑法》219来保护商业秘密,则必须证明使用者是从非法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人处获得该商业秘密的,而且同时还要证明使用者在使用时已经知道该商业秘密是非法获取的。此外还要证明该商业秘密确实是不为公众所知,并且处于良好的保密状态。在实践中如果想要完全举证证明上述内容,是比较困难的事情。而专利权得到的是一种绝对的保护。

与之同样的条款还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
starluan wrote:
刑法-219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对此款中的“使用”应该怎么理解呢?如果一项有关生产工艺的商业秘密被他人披露了,以至于许多厂家都知道了此生产工艺的要点。即使大家都知道这是被他人非法披露的某某厂家的秘密,难道大家也都不能在使用了吗?要是这样的话,那还申请专利干什么呀,都用商业秘密保护不就行了?

如果这些厂家真的使用了,原来持有此秘密的厂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大家的使用或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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