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好象没有把专利权及申请权的转让划归到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技术,也就是说这两者的进出口是不需要许可的。但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14中规定了两者是需要批准的。是否应将两者理解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2 07:11:09

关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专利权及申请权的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规定:“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因此,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在涉及进出口时也受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约束。这与《专利法细则》第14条是一至和对应的。



starluan wrote: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好象没有把专利权及申请权的转让划归到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技术,也就是说这两者的进出口是不需要许可的。但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14中规定了两者是需要批准的。是否应将两者理解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广告位说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