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不予适用的公告(第12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意义下的指定局,对2007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以下条款不予适用:
  1.第 20条第3款(a)(ii)、 第20条第3 款(b)(ii)、第20条第5款(a)(ii)、 第20条第5 款(d)以及 第20条第6款;
  2.第49条之三第1款(a)至(d)以及第49条之三第2 款(a)至(g)。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意义下的受理局,在适用2007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第3款(a)的规定时,理由(i)和(ii)均予接受。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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